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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酒网公司2宗违法被罚 销售侵权商品经营不合格食品

2022年01月20日 17: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2〕272021005211号)显示,上海购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被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物品,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公安案件移送,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为,当事人于2012年9月4日从供货方上海信德酒业有限公司购进舍得浓香型白酒1050瓶 规格52%vol 500ml/瓶 生产日期/批号20120810.182,2015年当事人松江区洞泾镇茂盛路202弄18号仓库建造,其中474瓶舍得浓香型白酒作价抵付了工程款,剩余576瓶舍得浓香型白酒于2020年4月13日以280元/瓶的价格库存差异调整导入了公司库存系统。当事人于2020年11月7日以3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360瓶,销售额11.52万元;以33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20瓶,销售额39600元;于2020年12月26日以32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96瓶,销售额3072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6.56万元。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7月19召回舍得浓香型白酒共计474瓶,因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4瓶,最终库存470瓶,货值金额共计15.16万元。 

  “舍得”(第3470723号)商标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食用酒精、料酒、苹果酒(商品截止),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2021年7月14日,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判定上述批样酒箱内无合格证、塑封方式与该公司生产标准不一致、装盒方向错误与该公司生产标准不一致,综合判定与该公司产品不符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违法事实二为,舍得浓香型白酒 52%vol 500ml/瓶 生产日期/批号20120810.182,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其中的乙酸乙酯检验项目不合格,不符合其公司52%vol 500ml舍得酒质量标准要求,不属于其公司产品,详见检验报告:舍得质检(2021)第(9)号。经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所检乙酸乙酯项目不符合GB/T201820-2018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O:SHF21G00204001。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舍得浓香型白酒是当事人于2012年9月4日从供货方上海信德酒业有限公司购入,有进货单,入库单及酒类流通随付单(编号310009641502),进货时手续齐全。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一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二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舍得浓香型白酒肆佰柒拾(470)瓶 规格52%vol 500ml/瓶 生产日期/批号20120810.182。 

  以上二项合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舍得浓香型白酒肆佰柒拾(470)瓶 规格52%vol 500ml/瓶 生产日期/批号20120810.182。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购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为“购酒网”品牌关联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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