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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南宁某营业部员工违法收警示函 收受礼金等

2022年01月19日 10: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广西证监局对秦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号。 

  经查,秦婧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166)南宁长湖路证券营业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向某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无合理依据,且未提示投资风险;二是2020年7月收受某投资者提供的礼金。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2020年已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2020年已修改)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秦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号 

  秦婧: 

  经查,你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南宁长湖路证券营业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向某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无合理依据,且未提示投资风险;二是2020年7月收受某投资者提供的礼金。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2020年已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2020年已修改)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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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南宁某营业部员工违法收警示函 收受礼金等

2022-01-19 10: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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