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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两股东被批评 被强平未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

2021年12月31日 17: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7号)显示,经查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002252.SZ)持股5%以上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以及RAAS China Limited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科瑞天诚持有上海莱士8.71亿股股份,占上海莱士总股本比例为12.91%。2018年至2021年10月,科瑞天诚因股票质押融资违约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07亿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59%。科瑞天诚未在首次减持上述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

  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持有上海莱士5.48亿股股份,占上海莱士总股本比例为8.13%。2018年至2021年10月,莱士中国因股票质押融资违约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8835.41万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1%。莱士中国未在首次减持上述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 RAAS 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莱士于2008年6月2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GRIFOLSS.A.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66亿股,持股比例26.2%,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8.89亿股,持股比例13.18%,RAAS CHINA LIMITED为第三大股东,持股5.48亿股,持股比例8.13%。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深交所《(2020年修订)》第16.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本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规减持金额、比例,以及造成的市场影响等,对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RAAS China Limited,住所:Level 54,Hopewell Centre,183 Queen’s Road East,HK,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持有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87,033.39万股股份,占上海莱士总股本比例为12.91%。2018年至2021年10月,科瑞天诚因股票质押融资违约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107,127,415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59%。科瑞天诚未在首次减持上述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

  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中国”)持有上海莱士54,815.88万股股份,占上海莱士总股本比例为8.13%。2018年至2021年10月,莱士中国因股票质押融资违约被动平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上海莱士股份88,354,133股,占上海莱士总股本的1.31%。莱士中国未在首次减持上述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 RAAS 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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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两股东被批评 被强平未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

2021-12-31 17: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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