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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宜口科技公司违法价格欺诈 被昌平市监局处罚

2021年09月28日 17: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9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市监罚字〔2021〕2088号)。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在“6.18促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并罚款。

  

  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20日,D019商品在当事人天猫网店开始进行“6.18促销活动”,并以促销价¥2999.00作为此次促销活动的降价基准;调取当事人销售记录,该商品在2021年5月24日前,没有以标示的促销价¥2999.00进行交易的销售记录。2、2021年6月18日,D019商品在当事人天猫网店“6.18促销活动”期间销售页面有价格提示,“618到手价¥1499;日常价:¥2999;市场价:¥3599;到手价不高于1499元,立省1500元”;调取当事人销售记录,D019商品有高于1499实际成交价格的销售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

  北京碧水源宜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碧水源”,300070.SZ),持股比例为38.74%。碧水源年报显示,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为碧水源直接持股38.68%的子公司。

  碧水源官网显示,碧水源创办于2001年,201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是创业板上市公司龙头股之一。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膜材料研发、膜设备制造、膜工艺应用于一体的中国高科技环保企业,拥有中美两国院士工作站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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