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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隆众违法卖超过保质期食品被罚 属广汇汽车旗下

2021年08月16日 10:0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记者 徐自立)8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罚〔2021〕37号)。

  天津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提供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项的规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作出处罚如下: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天眼查APP显示,根据股权穿透图,天津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广汇汽车”,600297.SH)全资持股。其中,天津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天津广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广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河北广汇投资有限公司为上海德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广汇汽车的全资子公司。

  天津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天津隆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由上海通用授权天津地区最新五星级标准的凯迪拉克旗舰店,拥有美式豪华的展厅及国际化的一流硬件设施,隶属于广汇汽车,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卉康道4号。提供新车销售、特色金融贷款、二手车评估置换、保险理赔、售后维修服务等业务为一体的汽车服务体系。

  广汇汽车2020年年报显示,广汇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德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广汇汽车旗下的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均由广汇汽车100%控股。同时,天津广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广汇汽车设立的重要子公司,由广汇汽车间接持股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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