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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经纪人收警示函 向客户推荐非自家代销产品

2021年08月16日 10:0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6日讯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的“关于对郭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1号”显示,经查,郭谦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002797.SZ)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荐非第一创业代销的金融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郭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61号 

  关于对郭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谦: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向客户推荐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九项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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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经纪人收警示函 向客户推荐非自家代销产品

2021-08-16 10: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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