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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股东林科遭批评 股票遭强平违反不减持承诺

2021年03月16日 17:4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林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300072.SZ)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林科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3月2日通过公司披露股份减持计划。

  林科拟分别减持不超过3455.14万股、3658.8万股三聚环保股票,分别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47%、1.56%。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林科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三聚环保股票3939.06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68%,成交金额约22394.09万元,违反了林科2017年7月公开作出的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减持三聚环保股票的承诺。其中,林科于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合计减持三聚环保股份1929.11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0.82%,成交金额约11066.25万元,相应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股份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林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11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林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三聚环保成立于1997年6月3日,注册资本23.50亿元,于2010年4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93亿股,持股比例29.48%,林科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42亿股,持股比例6.04%。

  林科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20年9月24日任公司副董事长。林科,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现更名为北京科技大学)。1997年6月创立北京三聚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0年6月起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19年11月4日辞去公司总经理职位。现任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绿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恒升新材料有限公司、海南三聚绿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三聚能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似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三聚福大化肥催化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黑龙江三聚北大荒生物质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华石联合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绿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金中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显示,公司今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林科(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5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71%)《减持告知函》,获悉因其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已于2019年12月04日到期,国泰君安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对林科质押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处置,拟处置林科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658.799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6%。

  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林科因其在国泰君安质押的公司股票跌破平仓线,国泰君安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对林科先生质押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处置,拟处置林科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455.135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7%。

  两次减持计划拟处置林科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113.934万股;截至公告日,国泰君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共减持林科名下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364.64万股,后续累计减持不超过4913.934万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1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1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林科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林科,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

  经查明,林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林科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3月2日通过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聚环保”)披露股份减持计划,拟分别减持不超过3,455.14万股、3,658.8万股三聚环保股票,分别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47%、1.56%。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9日,林科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三聚环保股票3,939.06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1.68%,成交金额约22,394.09万元,违反了林科2017年7月公开作出的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6日不减持三聚环保股票的承诺。其中,林科于2019年12月5日至12月17日合计减持三聚环保股份1,929.11万股,占三聚环保总股本的0.82%,成交金额约11,066.25万元,相应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股份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林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1.11条、第11.11.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科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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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17:4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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