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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合同纠纷败诉 买锂电池未付尾款判赔付8326万

2021年03月03日 17:5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 (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日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汽车”, 600006.SH)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东风汽车向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公司”)支付货款7044.42万元(70444174.40元)及赔偿违约金1281.92万元(12819182.94元);共计8326.33万元(83263347.34元)。

  2021年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7民初124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法院认定,2019年4月1日,原告物产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签订采购合同一份,东风汽车向物产公司购买单价为23416.625元/箱、规格为15.1075kwh的锂离子动力电池8000箱,总金额暂估为人民币1.87亿元(187333000元,含13%的增值税),由物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向东风汽车交货,同时双方约定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物产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东风汽车发货,东风汽车于2019年4月18日在其SCF系统确认收货,并在2019年4月底出具收货确认函确认收到货物。物产公司在2019年4月19日向东风汽车开具金额为1.45亿元(145031974.4元)的增值税发票供东风汽车挂账。东风汽车于2019年4月23日、4月29日分别向物产公司支付货款3500万元、4200万元,合计7700万元。

  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差协议,确认就上述采购合同中“电池尾款”的结算事宜的最终采购单价、总金额、到货款部分金额,剩余尾款部分金额共计4230.10万元,补差金额4230.10万元。2019年6月29日,物产公司向东风汽车出具金额为4230.10万元(42300999.99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东风汽车此后一直未支付剩余尾款。

  2019年12月5日,物产公司、东风汽车及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1》,约定,针对物产公司、东风汽车签订的上述采购合同及补差协议及物产公司与伊卡公司的合同,东风汽车应付物产公司部分货款,物产公司应支付伊卡公司货款3988.38万元(39883800元),三方同意物产公司将上述对东风汽车享有的债权中的部分尾款3988.38万元转让给伊卡公司,由东风汽车向伊卡公司履行该货款债务。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物产公司向东风汽车的销售金额为1.87亿元,东风公司尚欠付物产公司货款7044.42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针对合同双方,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购销合同系物产公司、东风汽车双方签订,关于付款条件和义务已明确。2019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电池的最终采购价达成一致协议,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在物产公司向东风汽车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东风汽车挂账后5个工作日内,东风汽车即应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6月25日,物产公司向东风汽车发送说明函,对东风汽车就差价部分电池款的支付义务予以宽限,但明确要东风汽车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该差价的结算。综上,东风汽车至迟应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该电池尾款。

  此外,东风汽车就电池质量提出了意见。经查,东风汽车收到货物后三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此后亦未在合理时间内就电池质量提出意见,仅凭其单方委托所得的鉴定意见就整批电池所提抗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东风汽车应按合同约定及物产公司的承诺支付案涉电池到货款及电池尾款7044.92万元。

  关于此案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相关内容,东风汽车延期支付货款,应按约支付相应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经查,电池到货款应付1.45亿元,余款6803.20万元,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东风汽车应承担违约金1281.92万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44.42万元;由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281.92万元(暂算至2020年5月15日,此后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驳回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63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387元,由被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1245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风汽车成立于1999年7月21日,注册资本20亿元,于1999年7月27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02亿股,持股比例60.1%。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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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合同纠纷败诉 买锂电池未付尾款判赔付8326万

2021-03-03 17:5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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