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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丹东医药公司违法销售劣药 遭辽宁药监局处罚

2020年12月02日 15:0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0年第20期)显示,经查,东北制药丹东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28日销售批号518122121劣药“注射用奥扎格雷钠”。 

  但该公司销售上述药品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5日修订)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辽宁药监局决定对东北制药丹东医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82元。当事人已于2020年11月27日履行完毕。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北制药丹东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大股东为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东北制药集团供销有限公司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制药”,000597.SZ)全资子公司。 

  东北制药成立于1993年6月10日,注册资本13.51亿元,于1996年5月23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9亿股,持股比例24.35%。 

  《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5日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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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丹东医药公司违法销售劣药 遭辽宁药监局处罚

2020-12-02 15: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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