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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丰盛泰达7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020年08月12日 17: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8月12日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显示,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郴州丰盛泰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丰盛泰达”)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基金产品“郴州天甲保理创新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对投资者周某真、赖某珍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三、2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低于100万。

  四、未由投资者曾某慧、郭某兰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未对投资者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区分。

  六、未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

  七、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丰盛泰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丰盛泰达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向湖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郴州丰盛泰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管理(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广州圣缘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郴州丰盛泰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

  关于对郴州丰盛泰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郴州丰盛泰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0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基金产品“郴州天甲保理创新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对投资者周某真、赖某珍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三、2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低于100万。

  四、未由投资者曾某慧、郭某兰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未对投资者重庆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区分。

  六、未向投资者定期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信息。

  七、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0年10月1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8月4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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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丰盛泰达7宗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020-08-12 17:4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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