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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美APP用刘诗诗伊能静照片宣传构成侵权 共判赔33万

2020年07月14日 13:1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屡次侵犯演员肖像权,更美是有意为之还是存在监管漏洞?近日,女星刘诗诗(刘诗施)及伊能静(吴静怡)与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创意”)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因侵犯前者肖像权,完美创意共计被判决赔偿33.1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40700号)显示,原告刘诗施与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诗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人民法院报》上及涉案微信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原告刘诗施为中国内地女演员。2019年7月,被告完美创意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更美”中发布标题为《范爷汤唯气质不如刘诗诗,都是因为这块5CM的肉肉?》等多篇商业宣传文章并在涉案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大量肖像图片,同时被告将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于美容整形宣传使原告受到诸多非议。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使浏览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合作关系,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商业代言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诗施提交其百度百科网页截图、刘诗施的个人微博截图,证明其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及其肖像的商业价值。完美创意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刘诗施提交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取证截屏,证明截至2019年12月4日,完美创意公司仍未删除《范爷汤唯气质不如刘诗诗,都是因为这块5CM的肉肉?》等文章,被告在明知涉案文章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其侵权的主观恶性较高。完美创意公司不认可该证据,主张涉案文章已经删除,但未提交删除时间的相关证据。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案被告使用刘诗施照片65张,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完美创意公司认可其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领域的信息收集、发布,平台聚集了医疗美容机构和相关用户。完美创意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更美”中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刘诗施肖像照片,结合完美创意公司自认的经营范围,本院认定完美创意公司使用刘诗施肖像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行为,现完美创意公司未经刘诗施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构成对刘诗施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刘诗施要求完美创意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完美创意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刘诗施提交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取证截屏,证明截至2019年12月4日完美创意公司仍未删除相关文章,完美创意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但未提交删除时间的相关反证。法院将综合考虑完美创意公司使用刘诗施肖像的形式和范围,将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经济损失,刘诗施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完美创意公司对刘诗施肖像权的侵犯,必然导致刘诗施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法院综合考虑刘诗施的职业身份、完美创意公司的经营性质及其使用刘诗施肖像的具体情节,对刘诗施该项诉讼请求酌情处理。关于维权成本,刘诗施未就该项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法院考虑到本案中确有律师参与诉讼及取证的相关事实,就该项主张,一并在经济损失一节酌情考虑。关于精神损失一节,完美创意公司虽存在侵犯刘诗施肖像权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本院对刘诗施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刘诗施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刘诗施的申请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诗施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在内)13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诗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刘诗施负担538元(已交纳),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40400号)显示,原告吴静怡与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静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断开所有侵权链接(被告已停止侵权,原告撤回该项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涉案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合计55.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完美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中发布了标题为《技术流分析|“小杨幂”韦雪是如何成为超级富二代颜斩》等五篇文章,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多张肖像用于被告宣传的美容整形产品并利用原告不同时期的照片撰写不实内容,并附有宣传文字,商业属性异常明显。被告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美容整形领域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旨在利用原告宣传其提供的美容整形项目,进而获得商业利益,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此外,被告将原告的肖像图片用于美容整形领域类的宣传文章中使原告遭受诸多质疑和非议,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系演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授权使用价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静怡系歌手、演员,艺名为伊能静。北京完美公司系微信公众号“更美”(微信号:×××)(以下简称涉案公众号)的账号主体。 

  2015年4月1日,涉案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看伊能静是如何成为“不老女神”,获取小十岁男友宠爱!》的涉案文章,文中使用了26张吴静怡肖像照,并配有文字。2015年5月12日,涉案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笑出虫牙的女星大总结!汤唯、谢娜、伊能静……太可怕!》的涉案文章,文中使用了2张吴静怡肖像照。2015年6月1日,涉案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伊能静不老神话只靠保养?哼~~~【扒扒扒】》的涉案文章,文中使用了16张吴静怡肖像照,并配有文字”。2018年2月10日,涉案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一周颜值红黑榜|舒畅同框娱乐圈网红女星,竟然看起来脸更假!》的涉案文章,文中使用了10张吴静怡肖像照。2018年6月3日,涉案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技术流分析|“小杨幂”韦雪是如何成为超级富二代颜斩》的涉案文章,文中使用了2张吴静怡肖像照,并配有文字“填充过后,整体轮廓明显变得柔和很多,饱满的苹果肌也让伊能静减龄了不少”。上述五篇涉案文章共使用56张吴静怡肖像照,均配有广告宣传语与二维码等商业宣传内容。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根据吴静怡提交的证据及其身份材料,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吴静怡肖像的同一性。北京完美公司未经吴静怡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带有吴静怡肖像的图片56张,并配有广告宣传语及涉案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因此本院认定北京完美公司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已经构成了对吴静怡肖像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北京完美公司使用吴静怡肖像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并提及吴静怡的艺名伊能静,二者结合足以让公众锁定涉案文章描述的为吴静怡,并在文章中明确标注出原告肖像照的相应部位以及配有相应照片进行比对。北京完美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涉案文章中通过对吴静怡不同时期的照片对比指明吴静怡进行了整形手术,且北京完美公司的经营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易于使公众造成吴静怡整容整形的错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吴静怡的形象,造成了吴静怡社会评价的降低,且涉案文章具有一定的传播范围,故北京完美公司发布的文章已构成对吴静怡名誉权的侵害。 

  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北京完美公司已停止侵权,吴静怡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吴静怡要求北京完美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道歉内容及方式由本院根据北京完美公司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予以确定。吴静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吴静怡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北京完美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吴静怡的知名度、北京完美公司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吴静怡作为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北京完美公司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势必给吴静怡造成精神损害,法院对于吴静怡精神损害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院将依据北京完美公司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关于维权成本,吴静怡虽未提交相关票据证明,但考虑本案确有律师出庭和电子取证情况,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更美”内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吴静怡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吴静怡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静怡经济损失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理支出费用1000元,合计201000元; 

  三、驳回原告吴静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吴静怡负担98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天眼查资料显示,更美APP成立于2013年,是国内领先的消费医疗平台,提供整形、微整形、齿科、眼科、抗衰老等消费医疗服务。更美历届投资方包括腾讯、红杉中国、潮宏基、经纬中国、维梧资本、美图、复星医药、君联资本、中信建投等多家上市企业以及知名投资机构。更美APP运营商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在怀柔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等。刘迪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2.50%。 

  搜狐新闻报道称,7月13日更美APP回应称:更美公众号的初衷是希望通俗易懂地向大家传递医美知识,使人们理性看待医美,帮助消费者建立正确医美观。面对明星发起的肖像侵权诉讼,更美已在积极地和当事人沟通,与伊能静已经完成和解,与刘诗诗在和解协商中。医美科普任重道远,更美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中,大部分为侵权责任纠纷。今年5月,因更美在7篇文章中大量使用马苏的肖像,并以不同形式对完美创意公司经营的美容整形业务进行商业推广,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显著位置连续七日登载声明,向原告马苏赔礼道歉,赔偿马苏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2019年“更美”更曾被唐嫣、张柏芝、靳东、黄晓明等十几位明星起诉,案件包括肖像权纠纷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赔偿金在几千元和近20万元不等。 

  据和讯网报道,除了侵权诉讼外,更美在审核机制上还有许多问题待解。今年3月,《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报道称,更美APP上存在不少夸大宣传、对入驻商家的资质把关存在纰漏等现象。以上海市徐汇区李斌医疗美容外科诊所为例,该医美机构一名执业医师,在更美APP上摇身一变为“主任”,存在夸大宣传的嫌疑,容易对消费者的选择判断产生误导。 

  当时,更美回应称,对于申请入驻的医美机构有严格、健全的审核机制,绝无放水情况。同时公司拥有严格、完善的内容审核及评级机制,不存在更美APP主导刷单、造假的情况。但客观存在的事实让更美百口难辨,乱象频出医美行业,始终未脱离野蛮生长的轨道。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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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美APP用刘诗诗伊能静照片宣传构成侵权 共判赔33万

2020-07-14 13:1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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