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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人炒期货亏惨 3000万元仅剩45万

2020年07月08日 16: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周某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2905号)。

  原告周某茹称,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李某路向周某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周某茹开户投资。周某茹应李某路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后李某路电话告知周某茹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5万元。

  事发后,周某茹至浙商证券营业部打印交易账单,发现周某茹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经法院查实,周某茹期货账户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

  浙商证券原纪委书记操作他人期货帐户 亏损2000余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茹与李某路相识多年,李某路在2015年期间担任浙商证券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15年4月13日,周某茹在李某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接受了金融期货相关知识培训和测试,填写了开户申请表,并经浙商证券公司IB开户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事项告知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上签名确认,同时还签署了《密码告知确认函》和《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等。

  4月14日,浙商期货工作人员就开户事宜对周某茹进行电话回访,周某茹对开户手续是其本人办理、已有开户专员向其讲解合同内容并揭示期货交易风险等事项进行了确认。同日,周某茹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4月15日,浙商期货向周某茹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其申请的商品期货账户已开通,可交易商品期货。4月17日,浙商期货向周某茹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其申请的金融期货账户已开通,可交易金融期货。

  4月15日,李某路更改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周某茹对此知情并予以认可;5月19日,李某路再次更改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6月30日,李某路在周某茹的要求下,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交易密码重新更改。本案庭审中,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某路在周某茹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某茹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为2215.68万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因账户存在巨额亏损,周某茹和李某路进行交涉,周某茹起草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一份,李某路在该文稿上进行修改,手写了“操作失误”、“愿意承担部分损失”等文字。

  证监局曾对浙商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周某茹还分别于2016年、2018年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反映浙商证券公司、李某路涉嫌违法法规等问题。

  2016年2月29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披露的《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原监事长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上述行为反映出浙商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法院判决李某路承担损失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周某茹自认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后周某茹在李某路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并在开户后同意李某路更改交易密码,亦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周某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账户风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周某茹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经查实,周某茹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当日入金785.00万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周某茹要求李某路赔偿该损失自2015年7月3日起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茹损失1927.6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周某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3万元,由周某茹负担7.56万元,李某路负担14.27万元。双方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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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纪委书记替人炒期货亏惨 3000万元仅剩45万

2020-07-08 16: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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