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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泰国乘游船翻沉溺亡 四川国旅与携程存责遭判赔

2020年06月24日 16:1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4日讯 昨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携程商务公司”)与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国旅公司”)卷入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5民初16692号)。该案的赔偿项目总计189.17万元,扣除从相关保险公司获赔金额,余款167.17万元由携程商务公司按照25%比例负担(赔付41.79万元)、四川国旅公司按照75%比例负担(已赔付32.50万元,剩余赔付125.38万元)。 

  

  该案共涉及四位原告与三位被告。原告霍某与亡者李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其余三位原告为李某父母与其女。三位被告分别为携程商务公司、四川国旅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携程公司”)。北京携程公司为法院依法追加作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 

  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原告霍某在被告携程商务公司经营的携程旅行网上订购了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8日“泰国曼谷+普吉岛+皮皮岛8日6晚半自助(5钻)”的旅游产品,出行人为霍某和李某。霍某通过携程旅行网的支付端共计支付了1.66万元,包括了往返机票、酒店住宿、餐食、当天专属用车、门票等费用,其中还包括了附加产品游艇“大白号”大小皇帝岛【深潜(1次)+浮潜】一日游2份。 

  2018年6月11日,被告四川国旅公司通知北京携程公司,“客人订购行程升级的:游艇‘大白号’大小皇帝岛【深潜(1次)+浮潜】一日游项目,现因船只需进厂检修,于月内不能安排出海,现本社安排改乘‘凤凰号’(船身比‘大白号’更大,航行更稳定),行程内客类同。(客人如不想改用‘凤凰号’游艇,可选择取消‘大白号’大小皇帝岛【深潜(1次)+浮潜】一日游升级预订),麻烦请向客人确认是否同意改为安排‘凤凰号’游艇出海及通知我处”。霍某和李某于2019年6月11日回复表示同意更改为“凤凰号”游艇出海。 

  2018年7月1日,霍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如期出行,从北京乘坐飞机抵达泰国曼谷游玩。2018年7月5日,霍某和李某在泰国曼谷参加“凤凰号”游船大小皇帝岛【深潜(1次)+浮潜】一日游,当天下午“凤凰号”游船从大皇帝岛返航时在泰国普吉安达曼海海域翻沉,导致李某溺亡。 

  对此,四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四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36.0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4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丧葬费4.70万元、交通费2.84万元。前述诉请均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判令三被告在《新京报》及携程旅行网官网上公开对四原告赔礼道歉,为期一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案有三点争议焦点:一、四川国旅公司和北京携程公司的法律地位,即组团社的确定;二、携程商务公司、四川国旅公司和北京携程公司是否应就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形式的确定;三、如携程商务公司、四川国旅公司和北京携程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组团社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中,从合同订立来看,四川国旅公司选择地接社,与泰国当地的地接社签署协议,向地接社预定相关的线路行程,北京携程公司作为四川国旅公司的代理人与霍某、李某订立旅游合同,其中包含了交通、住宿、餐饮等多项旅游服务,属于包价旅游合同。北京携程公司与霍某、李某订立旅游合同时明确涉案旅游产品系由北京携程公司代理招徕,委托社及具体旅游服务提供者均为四川国旅公司,同时四川国旅公司在与北京携程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授权北京携程公司利用网络平台代理销售其公司包价旅游产品,北京携程公司属于有权代理。因此,北京携程公司在本案中仅系代理销售旅游产品,且已经按约履行了代理义务,涉案包价旅游合同的相对方系四川国旅公司。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四川国旅公司自认由其公司向霍某、李某邮寄出行通知书,并在机场召开行前会议,四川国旅公司实际履行了组团社的义务。故四川国旅公司系涉案旅游合同的组团社。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关于四川国旅公司的责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于四川国旅公司提出的“凤凰号”游船系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翻沉不予支持,同时指出四川国旅公司在订单信息及出行通知书中均无针对季风季节乘船出海项目本身的危险性和风险的提示和警示,在将“大白号”游船更换为“凤凰号”游船时以及在有预警的出海行程当天,其也并未告知旅游者乘船出海可能存在的风险。 

  此外,四川国旅公司对于“凤凰号”游船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不存在质量问题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方称“凤凰号”游船存在未设置海洋窗、卡车引擎改装、非造船厂制造、加装水泥块等诸多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但四川国旅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凤凰号”游船依法登记,符合质量标准,具有相应的合格检测证明或适航证明。 

  因此,四原告作为李某的近亲属要求作为组团社的被告四川国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北京携程公司的责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案,四原告系因李冠男溺亡而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为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义务,构成侵权。由于北京携程公司系四川国旅公司的代理社,北京携程公司并非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和涉案旅游产品的提供者及组织者,四原告要求北京携程公司承担旅游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携程商务公司的责任。携程商务公司系携程旅行网的平台提供者,具有居间人的身份,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携程商务公司对于通过携程旅行网售卖的产品具有依法进行审核的义务。携程商务公司虽对四川国旅公司的出境游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然其在四川国旅公司售卖涉案“凤凰号”游船出海类产品的过程中同样忽视了安全风险的提示,未对出海类旅游产品尤其是季风季节乘船出海具有的高风险进行如实客观的告知,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携程商务公司表示愿意承担25%的补偿责任,于法不悖,也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基本相当,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案件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请以及法律规定等予以确认。(1)关于死亡赔偿金,根据相关标准等,确定为136.07万元(68,034元/年×20年×100%)。(2)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相关标准,确定为41.41万元(46,015元/年×18年÷2人)。该项目应一并计入死亡赔偿金。(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后果、被告过错程度等,酌定为5.00万元。(4)关于丧葬费,根据相关标准及原告诉请等,确定为4.70万元。(5)关于交通费,本院酌情对李某的亲属三人往返机票费予以确认,对霍某返程机票费予以确认,对其他人员的机票费不予认可,故交通费酌定为1.99万元。 

  以上各项赔偿项目总计189.17万元,扣除原告方已从泰国相关保险公司获赔的22万元,余款167.17万元,由携程商务公司按照25%比例负担,由四川国旅公司按照75%比例负担,四川国旅公司已赔付的32.50万元应从其公司的赔付款中予以扣除。 

  最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四川国旅公司应赔付原告共计125.38万元,扣除已赔付的32.50万元,余款92.8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携程商务公司应赔付原告共计41.7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官网显示,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国旅”)的前身是1978年4月成立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成都分社,四川国旅于2010年5月正式完成公司制改造。2017年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四川国旅纳入其旗下航旅板块。公司注册资本561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孙进,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票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境旅游经营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 

  天眼查显示,四川国旅由四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而四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9.88%;第二大股东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04%;第三大股东为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8%。 

  此外,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为携程旅行网运营方。官网显示,携程旅行网创立于1999年,总部设在中国上海,员工超过3万人,目前公司已在北京、广州、深圳、成都、杭州、南京、厦门、重庆、青岛、武汉、三亚、南通等95个境内城市,新加坡、首尔、香港等22个境外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在中国南通、苏格兰爱丁堡设立服务联络中心。CTRIP于2003年12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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