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凯谱乐违法遭罚23万 运营海豚家销售口罩误导消费者

2020年04月07日 15:5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记者 马先震) 3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157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北京凯谱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海豚家”的过程中,未以显著方式区分平台自营及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至本案立案时,当事人仍未整改完毕。

  另,当事人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在签订合同但未确保库存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上架销售“三奇”、“欣迪康”、“滴露等品牌的口罩。在供应商先后告知当事人因为疫情影响无法按合同供货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2日通过平台系统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了下架操作。由于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技术措施不完备,造成下架信息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致使大量消费者仍能在一定时间内购买到涉案商品;同时,当事人在消费者已支付货款而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其平台系统订单显示为已发货状态,造成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当事人在确认不能供货后,终止了全部不能完成交付的涉案商品订单,退还了相关货款,并给予了部分补偿,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复工后,已联系网络供应商,升级和完善了网络技术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以3万元罚款。当事人“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20万元罚款。综上,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上缴国库。

  北京凯谱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服装、鞋帽、珠宝首饰(不含进出口黄金)、日用杂货、家具、通讯设备等。

  海豚家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主打美妆产品的会员制电商平台。海豚家的运营主体为霍尔果斯海豚家科技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北京凯谱乐科技有限公司,不过凯谱乐在2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据中国质量报2月17日报道称,近日,“海豚家”等商家在消费者下单并且支付成功后采取单方“砍单”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广大消费者质疑。中消协初2月14日表示,已对此展开调查。中消协初步了解分析称,部分商家“砍单”是因为货物来源中断、运输受阻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这部分商家应依法合理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157号

  当事人:北京凯谱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记忆文创小镇C4号楼一层108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357941559R

  法定代表人:文革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翻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日用杂货、化妆品、玩具、服装、鞋帽、体育用品、工艺品、珠宝首饰、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运营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海豚家”的过程中,未以显著方式区分平台自营及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于15日内改正。至本案立案时,当事人仍未整改完毕。

  另,当事人自2020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在签订合同但未确保库存的情况下,先后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上架销售“三奇”、“欣迪康”、“滴露等品牌的口罩。在供应商先后告知当事人因为疫情影响无法按合同供货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2日通过平台系统对上述涉案商品进行了下架操作。由于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技术措施不完备,造成下架信息存在不同程度的滞后,致使大量消费者仍能在一定时间内购买到涉案商品;同时,当事人在消费者已支付货款而未实际发货的情况下,其平台系统订单显示为已发货状态,造成消费者产生重大误解。当事人在确认不能供货后,终止了全部不能完成交付的涉案商品订单,退还了相关货款,并给予了部分补偿,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复工后,已联系网络供应商,升级和完善了网络技术措施。

  以上事实,有“江苏思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洽奕工贸有限公司”、“自然人莫某”分别与“海豚家”平台签订的《海豚家电商平台合作协议》复印件、涉案商品链接页截图及下单支付后物流状态截图、涉案商品的系统后台上下架时间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涉案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所作的十一次询问笔录、“江苏思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永康市洽奕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无法供货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退款情况说明》、《关于CDN技术的情况说明》及购买云技术服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等证据进行佐证。

  我局于2020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京朝市监高碑店工罚听(2020)4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以30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200000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马欣)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凯谱乐违法遭罚23万 运营海豚家销售口罩误导消费者

2020-04-07 15:5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