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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云新材收深交所监管函 延迟收回子公司4426.39万欠款

2020年04月02日 09:54    来源: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 证券代码:002297)的监管函。

  2020年1月6日,博云新材披露《关于延长参股子公司还款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博云新材原控股子公司湖南博云汽车制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汽车”)对博云新材到期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合计4,426.39万元,原约定偿还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博云新材和博云汽车控股股东均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直至2020年2月14日,博云新材才收回上述款项。

  博云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深交所曾在1月20日发布对博云新材的关注函,关注函显示,2020年1月6日,博云新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博云汽车还款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披露《关于延长参股子公司还款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博云新材同意博云汽车延期支付到期尚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合计4,426.39万元,支付期限由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博云新材和博云汽车的控股股东均为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博云新材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拟审议上述议案。2020年1月17日,博云新材披露《关于取消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称,为避免资金占用的情形,博云新材要求博云汽车尽快偿还剩余借款,并取消本次股东大会。

  深交所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要求说明博云汽车延期支付剩余借款是否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情形,并给出预计偿还时间及公司拟采取保障剩余借款收回的具体措施。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6条: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以下是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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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09:54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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