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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等3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被查 最强特斯拉概念股能“秀强”多久

2020年03月17日 07:54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王海慜

  3月15日,秀强股份、雅本化学、泰和科技3只A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3家公司进行立案调查。3月16日,秀强股份、雅本化学、泰和科技均跌停。

  对于此次3家公司被立案调查,有律师3月16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目前的公告来看,上述3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是大概率事件,调查通常需要几星期或几个月才有结果。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股价飙升与传闻有关

  3月15日傍晚,在秀强股份发布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一些投资者在网络平台发帖称:“看来晚上要挂跌停了”。

  3月16日,秀强股份、雅本化学、泰和科技均开盘跌停。虽然此后雅本化学和泰和科技一度打开跌停,不过最终还是被大量抛盘再度打回跌停。

  事实上,2月21日,深交所曾发布公告称,对连续多日涨幅异常的“秀强股份”“诚迈科技”等进行持续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而就在2月21日当天秀强股份A股见到了此轮行情的阶段最高点。

  据Choice数据统计,今年2月3日至2月21日,秀强股份连续飙升,区间股价累计上涨174.5%,在A股所有“特斯拉概念股”中涨幅高居第一,一度成为最强“特斯拉概念股”。不过2月21日以来,公司股价就掉头向下,在最近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股价已有4个交易日收出跌停板。

  公司股价这轮大幅飙升与公司有望为特斯拉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特斯拉太阳能屋顶供货的传闻有关。

  秀强股份发布的公告显示,今年2月中旬,公司先后收到深交所发来的《关注函》《问询函》,而这两份函件的聚焦点都是公司与特斯拉的业务合作情况。

  虽然秀强股份在对《关注函》《问询函》的回复中都声称自己有为特斯拉送样相关产品,但根据公司公告,这两块业务目前的收入占比还非常小,例如2019年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营业收入为101.22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0.09%,而公司尚未取得特斯拉太阳能屋顶玻璃的批量订单。另外,公司表示,目前尚未完成特斯拉太阳能屋顶玻璃的工程认证,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阳能屋顶订单也存在不确定性。

  光伏玻璃产品不合格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秀强股份的主营业务分为家电玻璃、幼教、光伏玻璃3项,不过在去年剥离完幼教业务之后,公司目前主业剩下家电玻璃、光伏玻璃2项,其中家电玻璃业务占比最大。Choice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秀强股份家电玻璃业务实现营收5.31亿元,光伏玻璃业务实现营收仅为0.27亿元(同比大幅下降72%)。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2018年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公布《2018年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在3家不合格企业中就包括了秀强股份。秀强股份被质检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为太阳能光伏组件用减反射膜玻璃,而其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耐湿冻性能。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昨日(3月16日)致电秀强股份,公司某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公司的光伏玻璃产品主要就是这种减反射膜玻璃。

  对于特斯拉光伏玻璃与公司已有的光伏玻璃之间的技术异同,上述秀强股份工作人员表示:“技术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

  而对于近期引发市场争议的公司为特斯拉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特斯拉太阳能屋顶玻璃供货的传闻,记者注意到,在秀强股份此前发布的定期报告中都未曾提及公司与特斯拉有合作事宜。

  就近期市场对特斯拉光伏概念的炒作,某外资券商新能源行业分析师3月16日向记者表示:“目前特斯拉光伏产品出货量还比较少,它里边的光伏玻璃用的还是中国大厂的多一些,小厂也会用一点,但是整体来讲的话都不是很多,所以目前还处于概念炒作阶段。即使特斯拉的光伏玻璃全部都由秀强股份来供应,这个量也不是很大的。”

  上述新能源行业分析师认为:“目前来看,特斯拉的光伏屋顶到底能不能在美国以外推广也是有很大的问题,因为它的售价太贵了,相比其他的产品是没有竞争力的。预计在中国,特斯拉的光伏屋顶销售情况不容乐观,包括欧洲可能也够呛。所以我觉得A股的一些概念股的水分都要挤一挤了。”

  3月16日,A股的特斯拉概念股板块整体大跌。

  违法成本已大幅提高

  近期实施的新证券法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上明显增强,其中就包括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

  根据新证券法第197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按原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对上市公司罚金幅度是30万~60万元,按新证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罚金幅度是100万~1000万元,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成本已大幅提高。

  此外,新证券法第55条还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对此,厉健律师认为,秀强股份等上述3家A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还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从目前立案公告来看,这3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是大概率事件,调查通常需要几星期或几个月才有结果。而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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