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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控股子公司天津违法遭罚 此前实控人遭限制消费

2020年03月11日 10:3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领先新跃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因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乙醇消毒液的违法行为,对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1元。记者查询发现,领先新跃为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控股”)旗下子公司,上述处罚两天前,领先控股实际控制人李建新遭法院限制消费。

  2020年2月2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震新路59号的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进行检查,当事人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店内正在销售的乙醇消毒液(75%酒精,2500ml,产品批号200202)未包含在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综责改[2020]4号),责令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于2020年3月16日之前完成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月26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时发现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店内柜台上摆放的6桶正在销售的乙醇消毒液(75%酒精,2500ml,产品批号200202)未制作价签,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于2020年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于2020年2月24日,以30元/桶的价格购进乙醇消毒液(75%酒精)(规格:2500ml,生产厂商:河北金钟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0202,有效期至:2022-02-2,批准文号:冀卫消证字(2015)第0010号)19桶,将其中3桶以37元/桶的价格售出,3桶由于疫情关系退回总公司(领先新跃),剩余13桶在销售,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时未制作价签,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本案违法所得21元。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上述行为满足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构成要件。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二、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法定代表人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三、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四、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提供的进货票(领先新跃销售单)、销售出库明细表;五、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提供的领先新跃出具的销售单(红票)。

  2020年2月28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综罚告[2020]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销售的乙醇消毒液(75%酒精,2500ml,产品批号200202)时未制作价签,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乙醇消毒液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鉴于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由于在疫情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1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第(一)项指出不标明价格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第(一)项指出不明码标价的。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3月5日。

  领先新跃新耀大药房成立于2004年4月30日,该药房总公司为领先新跃。领先新跃隶属于领先控股旗下。其股东结构如下: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00%;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00%。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同为领先控股子公司。

  官网显示,领先控股已成为以多项实体产业为核心、以金融资本和上市公司平台为补充的大型民营产业集群,投资领域涵盖航空业务体系、贵金属业务体系、医药健康业务体系、金融业务体系四大战略业务体系,并涉足大型零售、食品加工、高速公路投资建设、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领先控股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为李建新。上述处罚两天前,李建新因关联企业山东滨奥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奥飞机”)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遭法院限制消费。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显示,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申请执行滨奥飞机合同纠纷一案。滨奥飞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滨奥飞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滨奥飞机及滨奥飞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建新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指出,滨奥飞机及李建新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号:(2020)川06执80号;限制消费令决定日期为2020年3月3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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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控股子公司天津违法遭罚 此前实控人遭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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