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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华会计师所5个月领3警示函 执业中钰科技再违规

2020年03月06日 16: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5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6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庾自斌、吴英达执业的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2015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分析性程序时,没有对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没有确定相关金额和预期值之间的差异额,没有识别和判断哪些差异额需要进一步调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没有评价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大幅增长是否属于异常或偏离预期,也没有评价上述情况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在审计工作底稿《重要性确定表》中将“被审计单位”写成“河源市勇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版)第十条的规定。

  三、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将收入识别为存在舞弊风险,并评价发生、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等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但没有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导致舞弊风险,也没有将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识别为特别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没有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情况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未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询证函的发出及之后的过程保持必要控制并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发生认定执行细节测试时,没有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也没有评价抽取的样本规模足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风险的相关记录和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七、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在涉及15笔主营业务收入发生认定的细节测试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版)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庾自斌、吴英达作为中钰科技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庾自斌、吴英达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是HLB浩信国际会计网络之中国成员机构。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由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重组而成,重组方式为以华寅五洲为母体吸收中审国际北京总所及部分分所的专业人员与业务,机构重组后,事务所更名为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资本为1710万元,管理总部设在北京。

  2019年10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显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当事人张乾明、刘凤兰在执业的ST银河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对货币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怀疑态度;二、针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三、未对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中审华及上述两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9号)显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淳、蒋元执业的《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天润数娱与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发生共同借款、3名自然人提供保证。已审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其披露成担保责任,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吴淳、蒋元未充分关注关联交易涉及的会计确认问题。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吴淳、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00年9月19日,广东中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12月5日,中钰通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东中钰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1月5日,中钰通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东中钰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0日,中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2日,中钰科技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整体变更的登记手续,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015年5月13日,中钰科技挂牌新三板,股票总量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2016年4月9日,中钰科技临时将2015年年报审计机构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2月27日,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由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办券商也在2016年4月14日由太平洋证券变更为万联证券。

  万联证券刚接下中钰科技不久,就于2017年6月30日当日发布了风险提示公告,称中钰科技未能在2017年6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挂牌的风险。此后直至2019年3月13日,万联证券连发数十份风险提示公告,内容涉及中钰科技无法及时披露年报、公司治理不规范以及继续停牌等。

  2019年4月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称,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钰科技;证券代码:832485;主办券商:万联证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2016年年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5.1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现决定自2019年4月8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无论单独使用或与细节测试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都应当:

  (一)考虑针对所涉及认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和实施的细节测试(如有),确定特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这些认定的适用性;

  (二)考虑可获得信息的来源、可比性、性质和相关性以及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评价在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

  (三)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并评价预期值是否足够精确以识别重大错报(包括单项重大的错报和单项虽不重大但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的错报);

  (四)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且无需按本准则第七条的要求作进一步调查的差异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包括与收入账户有关的关系),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如果此前未了解与此类风险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相关控制,包括了解控制活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版)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十八条规定: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当实施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询证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

  (二)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

  (三)设计询证函,包括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必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规定:在设计审计样本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的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选取样本项目时,应当使总体中的每个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版)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规定: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26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庾自斌、吴英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庾自斌、吴英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广东中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科技)2015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们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分析性程序时,没有对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没有确定相关金额和预期值之间的差异额,没有识别和判断哪些差异额需要进一步调查。你们没有评价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大幅增长是否属于异常或偏离预期,也没有评价上述情况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你们在审计工作底稿《重要性确定表》中将“被审计单位”写成“河源市勇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0年版)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们将收入识别为存在舞弊风险,并评价发生、权利和义务、计价和分摊等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但没有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导致舞弊风险,也没有将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识别为特别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四、你们没有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情况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你们未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询证函的发出及之后的过程保持必要控制并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你们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发生认定执行细节测试时,没有对抽样总体、样本规模、选取测试项目方法等进行确定和说明,也没有评价抽取的样本规模足以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风险的相关记录和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七、你们在涉及15笔主营业务收入发生认定的细节测试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版)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庾自斌、吴英达作为中钰科技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3月4日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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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华会计师所5个月领3警示函 执业中钰科技再违规

2020-03-06 16:4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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