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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实业吃警示函 违规抢跑减持南极电商套现903万元

2020年01月20日 10: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号)显示,经查,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实业”)原持有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002127.SZ)1.3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南极电商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减持计划,新民实业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南极电商股份不超过2450万股,其中集中竞价减持将于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进行。9月26日,新民实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极电商股份82万股,减持金额903.28万元,减持数量占南极电商总股本比例为0.033%。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

  新民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新民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吴江新民纺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6年3月,公司名称由“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南极电商第二大股东为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43%。

  2020年1月16日,南极电商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进展公告》称,南极电商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股东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计划在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998%)。实际减持1254.14万股,减持均价为11.58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原持有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或“公司”)134,049,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南极电商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你公司减持计划,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南极电商股份不超过2450万股,其中集中竞价减持将于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进行。9月26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极电商股份82万股,减持金额903.28万元,减持数量占南极电商总股本比例为0.033%。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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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实业吃警示函 违规抢跑减持南极电商套现903万元

2020-01-20 10: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号)显示,经查,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实业”)原持有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002127.SZ)1.3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南极电商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减持计划,新民实业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南极电商股份不超过2450万股,其中集中竞价减持将于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进行。9月26日,新民实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极电商股份82万股,减持金额903.28万元,减持数量占南极电商总股本比例为0.033%。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

  新民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新民实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吴江新民纺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6年3月,公司名称由“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南极电商第二大股东为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43%。

  2020年1月16日,南极电商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进展公告》称,南极电商于2019年9月12日收到股东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计划在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4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998%)。实际减持1254.14万股,减持均价为11.58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原持有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电商”或“公司”)134,049,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6%,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南极电商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你公司减持计划,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南极电商股份不超过2450万股,其中集中竞价减持将于公告披露起15个交易日后进行。9月26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南极电商股份82万股,减持金额903.28万元,减持数量占南极电商总股本比例为0.033%。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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