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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内幕交易新五丰遭行政处罚 现代农业集团董事泄密

2019年12月31日 17:31    来源: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2月3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方新湖、刘静、陈良凤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方新湖、刘静、陈良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 证券代码:600975)股票。方新湖与刘静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方新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系朋友关系,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50次电话联系。何某林与陈良凤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何某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是党校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12次电话联系。陈良凤与他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其本人知悉新五丰相关停牌信息。

  据天眼查显示,内幕知情人杨某生为系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杨宏生。

  方新湖、刘静、陈良凤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没收方新湖和刘静违法所得953.73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对陈良凤处以5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具体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7号

  当事人:方新湖,男,1967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

  当事人:刘静,女,1975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新湖、刘静内幕交易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方新湖、刘静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方新湖、刘静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新湖、刘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5月,为解决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集团,该公司为新五丰的控股股东)100%股权划转给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后产生的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丰同业竞争问题,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始酝酿将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种业,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现代农业集团)并入新五丰,做大做强做优新五丰事宜。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召开扩大会议,由董事长许某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杨某生等,张某泉等列席了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解决新五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安排人员与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事项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将粮油集团100%股权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7日,新五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对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将持有的新五丰控股股东粮油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的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7年6月19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会议室召开了筹备组工作(扩大)会议,杨某生等人参加了会议,张某泉等人列席会议,会议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推动天心种业和新五丰重组事宜,确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

  2017年6月27日,新五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商讨以询价方式聘任中介机构开展新五丰对天心种业的并购重组事宜。

  2017年7月3日,现代农业集团召集新五丰、天心种业、招商证券和启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开会商讨新五丰拟收购天心种业的事项,初步确定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的时间等计划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据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当天股市收市后,新五丰董事长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停牌事宜。

  2017年7月10日,新五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7月10日起开始停牌。

  综上,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杨某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方新湖、刘静内幕交易“新五丰”情况

  (一)方新湖、刘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存在联络

  方新湖与刘静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方新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系朋友关系,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50次电话联系。

  (二)“刘静”账户交易情况

  “刘静”账户于2016年8月25日开立,由刘静负责操作,该账户交易“新五丰”由方新湖、刘静二人共同商议决策。2017年7月6日,“刘静”账户买入“新五丰”15,400股,买入金额99,638元。11月3日,“刘静”账户卖出“新五丰”15,400股,成交金额101,026元,实际获利953.73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刘静”账户买入“新五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方新湖和刘静的家庭共有财产。

  (四)“刘静”账户买卖“新五丰”的交易异常特征

  “刘静”账户资金变动和交易“新五丰”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刘静”账户自开户以来首次交易“新五丰”且仅交易该股票,存在突击转入资金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方新湖、刘静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新湖、刘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方新湖和刘静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不准确。

  3.方新湖、刘静获知新五丰重组消息并非来源于杨某生,而是来源于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

  4.未向杨某生调查询问有关方新湖、刘静相关事项,调查程序存在重大缺失。

  综上,当事人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杨某生自认、他人供述及相关手机短信等证据显示,杨某生参与了新五丰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心种业资产事项,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行为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该事项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召开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并入新五丰,为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同年7月10日,新五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为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的认定并无不妥之处。本案中,新五丰采取具体何种方式收购天心种业资产并不影响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第三,方新湖、刘静相关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一是方新湖、刘静获知新五丰重组消息来源于李某的事实,并不能排除方新湖、刘静同时从他人处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二是方新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存在多次电话联系,“刘静”账户交易涉案股票,账户资金变动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存在首次交易“新五丰”且仅交易该只股票、突击转入资金的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推定内幕交易的条件。

  第四,我局已对杨某生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取了其与方新湖的通讯记录,无需就方新湖相关事项再次询问杨某生。且是否认定杨某生泄露内幕信息,与认定方新湖、刘静从事内幕交易并对其进行处罚无直接关系。

  综上,方新湖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刘静”账户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我局对方新湖、刘静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方新湖和刘静违法所得953.73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6号

  当事人:陈良凤,女,1954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良凤内幕交易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良凤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良凤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良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5月,为解决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集团,该公司为新五丰的控股股东)100%股权划转给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后产生的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丰同业竞争问题,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始酝酿将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种业,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现代农业集团,)并入新五丰,做大做强做优新五丰事宜。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召开扩大会议,由董事长许某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杨某生等,张某泉等列席了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解决新五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安排人员与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事项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将粮油集团100%股权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7日,新五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对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将持有的新五丰控股股东粮油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的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7年6月19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会议室召开了筹备组工作(扩大)会议,杨某生等人参加了会议,张某泉等人列席会议,会议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推动天心种业和新五丰重组事宜,确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

  2017年6月27日,新五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商讨以询价方式聘任中介机构开展新五丰对天心种业的并购重组事宜。

  2017年7月3日,现代农业集团召集新五丰、天心种业、招商证券和启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开会商讨新五丰拟收购天心种业的事项,初步确定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的时间等计划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据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当天股市收市后,新五丰董事长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停牌事宜。

  2017年7月10日,新五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7月10日起开始停牌。

  综上,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杨某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良凤内幕交易“新五丰”情况

  (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何某林与陈良凤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何某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是党校同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12次电话联系。陈良凤与他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其本人知悉新五丰相关停牌信息。

  (二)“陈良凤”账户交易情况

  “陈良凤”账户于2010年2月11日开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和决策。2017年7月6日至7日,该账户合计买入“新五丰”74,500股,买入金额481,270.00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外,“陈良凤”账户将持有的74,500股“新五丰”全部卖出,卖出金额371,757元,实际亏损110,328.33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陈良凤”账户买入“新五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陈良凤家庭资金11万元及其向朋友的借款37万元。

  (四)陈良凤买卖“新五丰”的交易异常特征

  “陈良凤”账户买入“新五丰”股票时间、资金变动时间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与其丈夫何某林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联系吻合。“陈良凤”账户自开户以来首次交易“新五丰”股票,存在突击转入资金的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陈良凤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良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陈良凤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无任何证据证明陈良凤知晓内幕信息,并通过知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首先,陈良凤知晓“新五丰”消息追溯的源头应为方某湖,而非杨某生,陈良凤、何某林、方某湖、李某的笔录均可以证明。陈良凤购买“新五丰”系其分析后认为值得购买才有的交易行为。其次,基于何某林与陈良凤系夫妻关系,何某林与杨某生是党校同学,并在2017年7月份存在12次通话的事实,认定陈良凤知晓内幕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陈良凤账户资金不存在异常特征。一是陈良凤账户资金并非是为了买“新五丰”而借钱。二是陈良凤买入“新五丰”,属于正常股票交易活动,并不存在突击转入资金、借款买入行为。三是陈良凤是在“新五丰”股价下跌时亏损卖出,并未获得任何收益。如果是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新五丰”,不可能处于亏损状态。

  第三,陈良凤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够完整。

  综上,当事人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良凤交易“新五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一是陈良凤获知新五丰重组消息来源于方某湖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其同时从他人处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杨某生因朋友小孩上学事宜与何某林进行沟通联系,不能排除内幕信息传递的可能性。二是陈良凤关于其依据个人研究和投资习惯买入“新五丰”的解释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也不足以解释其交易“新五丰”的异常性。三是陈良凤与他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其本人知悉“新五丰”相关停牌信息。四是陈良凤配偶何某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存在多次电话联系,其本人交易涉案股票,账户资金变动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存在首次交易“新五丰”,突击转入资金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推定内幕交易的条件。

  第二,陈良凤交易资金存在异常。一是陈良凤部分交易资金属于他人的借款。二是陈良凤收到他人转给自己的37万购房借款后,当日便转入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用于买入“新五丰”,突击转入资金特征明显,且将37万购房借款全部用于投资风险较高的股票交易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习惯。三是交易是否获利不是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影响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第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合法有效。我局是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相关问询程序和笔录制作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我局在制作询问笔录时,依据当事人的陈述重点记录了与违法事实认定相关的内容,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未予否认,当事人也未提供可以推翻其询问笔录内容的证据材料。

  综上,何某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其配偶陈良凤的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陈良凤交易“新五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我局对陈良凤的申辩理由除“并非为买‘新五丰’而借钱”外,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良凤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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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内幕交易新五丰遭行政处罚 现代农业集团董事泄密

2019-12-31 17:31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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