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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曼科技违法遭深圳海关处罚 进口商品未检验擅自使用

2019年12月03日 10:2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深圳海关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前海海关对哈曼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曼科技”) 作出处罚,因其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使用。

  2019年5月31日,当事人哈曼科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批次桌面视频电话,并在广州机场海关完成辅检,按要求应持相关单据前往前海海关完成目的地检验。该批货物申报检验检疫编号为119000003794539,报关单号为514120191419158393,申报进口货物为桌面视频电话,数量为5台,品牌为polycom牌,型号为Trio 8500,申报商品编码为8517180090,货物申报货值为860.9美元。

  经海关查证,确认哈曼科技对上述货物未经检验即使用。商品编码8517180090项下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哈曼科技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哈曼科技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海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企业解释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前海海关对哈曼科技罚款人民币280元。

  哈曼科技成立于2004年9月30日,为哈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哈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资料显示,哈曼业务涉及音响及信息娱乐产品,为汽车工业,消费者,及唱片工业,广播电视机构,电影工业娱乐演出业各类大型场馆,设计、制造及提供高端的音响设备及全面的信息娱乐解决方案。哈曼国际成立于1952年,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纽约证交所上市公司缩写“HAR”。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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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10: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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