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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债券交易员侵占近9000万 中航、海通证券等被算计

2019年11月14日 20:28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两则职务侵占罪判决书,揭露了一起11年前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固定收益交易员间,相互勾结的职务侵占大戏。该案件事涉中航证券、榆次农商行、海通证券、人保资管、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名金融机构员工。两起案件共计侵占所涉及金融机构资金近9000万元。

  所有上述利益输送行为均经过两个公司开设的丙类户完成。2007年下半年,梁某甲与赖某预谋,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梁某甲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共同谋取利益。

  2008年1月、7月,赖某、王某玲实际控制的丙类户上海唐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泰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分别与兴业银行、包商银行建立债券结算代理关系。

  中航证券债券交易员独自或伙同他人 侵占3000余万元

  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间,中航证券债券业务员张某在“07凤凰CP02”等23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将属于中航证券的1637.842万元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

  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王某勇与榆次农商行债券交易员张某两人在“08陕东岭”等8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将属于榆次农商行的875.602万元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

  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间,张某、王某勇两人在“08农垦CP01”等4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将属于中航证券的利益124.516万元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

  2008年9月23日,张某以中航证券的名义,口头委托榆次农商行、海通证券分别代申购面额1000万“08网新CP**”债券,并指令两家机构卖给中航证券。之后张某委托榆次农商行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

  2008年9月26日,王某勇以榆次农商行名义,以全价100.3656从恒丰银行买入面额3000万“08网新CP**”债券。王某勇将上述面额5000万的该笔债券委托长江证券(6.340, 0.00, 0.00%)买入并代持。

  2009年3月13日,王某勇、张某商定经贵阳银行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张某将二人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诉梁某,梁某当日根据张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某林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2.0190将该笔债券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3.0772卖给榆次农商行。上述交易获利52.39万元。

  2009年7月14日,王某勇、张某商定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张某将二被人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诉王某玲,王某玲按照张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3.7738买入该笔债券,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6.0824卖给华夏银行,上述交易获利114.41万元。

  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工商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王某甲(另案处理)与张某预谋后,在“08铁道部MTN2”、“08中石油MTN1”二支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将属于工商银行的利益413.615万元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

  上述获利数额均由涉及的个人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2016年3月22日,张某在北京财通证券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花;2016年5月6日王某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接通知后主动投案。

  案发后,张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万元,王某勇退缴违法所得64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王某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或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张某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共同侵占他人单位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二人积极退赃,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某手财产500万元;判处王某勇有期徒刑3年;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海通证券交易员穿针引线 侵占多家机构共计5000余万元

  2008年上半年,梁某甲找到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某,希望利用杨某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梁某甲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后,由个人私分。

  杨某于是穿针引线,又先后找到人保资管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谢某某、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冯某、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某以及杨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合谋,采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申购及代持、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博取国债边际利益等多种方式,通过梁某甲将属于上述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各方根据比例分配收益。

  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杨某在海通证券自营的“08央票38”等19支债券交易中,采用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将属于海通证券的利益2758余万元输送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

  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间,杨某和人保资管的谢某某合谋,采用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申购、代持等方式,将属于海通证券和人保资管的779.33万元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

  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某和交通银行的冯某某合谋,以及杨某的职务便利,采取博取国债边际利益、从一级市场安排券源、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方式,将利益输送到赖某、王某玲控制的丙类户中,侵占交通银行、海通证券利益共计506.29万元。

  2008年11月,冯某所在的交通银行主承销“08中铝MTN2”债券,冯某与谢某某商议,通过代持养券方式博取该债券收益。2008年11月3日,谢某某以人保资管名义委托国都证券代申购券面总额2亿元的上述债券。2009年2月25日,杨某按照冯某的指令,安排梁某甲通过丙类户沉淀券面总额1亿元的上述债券利益。谢某某按照冯某提供的交易要素,安排国都证券将1亿元面额上述债券以101.4681的价格卖出至包商银行,梁某甲指令赖某、王某玲控制的泰慧公司委托包商银行以上述价格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4.5216的价格卖出给事先联系好的交通银行。上述交易侵占人保资管利益304.33万元。

  2008年下半年,杨某与担任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发行处处长的王某何某输送利益的相关事宜。2008年12月,工商银行主承销“08大唐集MTN1”债券,杨某与王某相商要操作该支债券。

  2008年12月24日,杨某以过券为名通过公司审批,实际由海通证券出资直接申购券面总额2亿元“08大唐集MTN1”债券,同时杨某以海通证券名义委托东吴证券为其转委托代申购机构,东吴证券按照杨某指令,分别委托长江证券及宝鸡商行代申购券面金额1亿元、2亿元的“08大唐集MTN1”债券。杨某将申购机构名称及申购面额等交易要素告知王某,由王某安排分销机构广发银行将券面总额5亿元的上述债券分别卖出给海通证券、长江证券及宝鸡商行。

  买入债券之后,杨某、王某委托民生银行、杭州证券、宏源证券等多家机构过券及代持后,于2009年1月12日,由梁某甲按照杨某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赖某、王某玲控制的泰慧公司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0.2137的价格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1.5923的价格卖出给事先联系好的宏源证券。上述交易侵占海通证券利益共计686.48万元。

  2009年2月,杨某、王某与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自营业务部固定收益处处长杨某甲合谋,共同操纵券面额4亿元“09国债02”债券的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梁某甲将属于海通证券的利益共计202.81万元输送给赖某、王玲玲控制的丙类户。

  经过审查确认,杨某参与债券交易30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5240.92万元,谢某某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1083.66万元,冯某参与债券交易5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10.62万元,王某参与债券交易2笔,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89.29万元。

  2016年3月22日杨某在其乘坐的高铁上被抓获到案;2016年9月5日谢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2016年8月31日冯某在其单位被抓获到案;2016年8月31日,王某接他人电话通知后与侦查人员约定见面,后被带回徐州。杨某退缴违法所得1280万元;谢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冯某退缴违法所得500万元;王某退缴违法所得378.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谢某某、冯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或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王某利用自己及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他人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杨某、谢某某、冯某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50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文)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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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债券交易员侵占近9000万 中航、海通证券等被算计

2019-11-14 20:28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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