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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建议《证券法》加强与完善中介机构监管

2019年03月04日 07:05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两会报道组 李 文

  “在科创板、注册制已经实施的新形势下,证券市场发展将迎来一个崭新的时代。”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证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亟待修订,这已经形成了市场共识。”

  本次两会,方燕提出一份题为《关于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强和完善对中介机构监管》的议案。

  现行《证券法》

  缺少对中介机构系统性规范

  方燕认为,在科创板及注册制推出之际,应充分考虑并适应资本市场关键制度的重大变化,对中介机构这一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的职责、权利、义务与责任等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科创板施行后的新时代资本市场。修改《证券法》,应增加对中介机构的系统性规范、对其从业原则、责权利范围以及责任边界等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和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制度。

  方燕在调研时发现,目前《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已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和监管实践经验,但仍然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法律关系不清晰、协调机制不顺畅、监管力度不够和诚信约束不足等问题。

  现行《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设立、准入、维持、风控等方面,对于其作为保荐人、财务顾问等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方面规范不多,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也大致如此。总之,现行《证券法》缺少对中介机构的系统性规范,存在立法上的空白。

  在注册制下,企业在科创板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其实质审查主要依靠中介机构,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注册制最核心的特征。注册制进一步加强了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责任。鉴于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应该在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规定,以应对证券市场发展形势的快速变化。

  建议《证券法》

  新增四大部分内容

  由“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引发的一系列诉讼纠纷,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中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及其分配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方燕表示,这一案例说明了包括《证券法》在内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对中介机构从业的责任及边界的相关规定,存在职责泛化、边界不清、重复劳动等问题。《证券法》修订后,应对各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及其边界予以明确规定。

  对此,方燕建议《证券法》新增四大部分内容:

  第一,《证券法》修改应对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的规定,确定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需共同遵循的原则、准则与要求。

  第二,《证券法》修改应对各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及其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在《证券法》修改中应将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纳入《证券法》规范范畴,强化各行业协会对于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自律自治、指引与规范作用,对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及其边界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证券法》修改应对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或者违法违规后业务受限情形作出规定。在《证券法》修改时应将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或者违法违规后业务受限情形上升由立法行为予以明确规范。在限制原则、限制阶段、实施程序、所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第四,《证券法》修改应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顶层制度设计。

  首先应该在《证券法》修改时,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在开展单项证券业务时购买证券市场强制责任保险,用于在发生证券市场违规案件时对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其次,应规定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违规主体的全部或部分罚没款项设立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用于在发生证券市场违规案件时对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再次,应规定在证券市场违规案件发生时,可以通过损害赔偿专项资金购买中介机构的第三方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援助。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方燕建议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能力,由行业协会互相协调、互相博弈、进行自律管理并配合调查,可以大幅度降低监管的成本与难度以及在监管实务中的争议性。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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