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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长高福波被查 吉林信托前后三任董事长落马

2018年12月12日 07:3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冷辉 实习编辑 廖丹

  一家公司前后三任董事长竟然都落马了,这样的事情如今就发生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信托)。

  日前,吉林省纪委省监委官网发布消息称,吉林信托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福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继吉林信托原董事长张兴波、原董事长李伟之后,第三任被查的吉林信托董事长了。

  曾涉内幕交易遭处罚

  高福波,男,汉族,吉林通化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2000年8月,曾任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随后的2004年7月,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助理兼资金信贷处处长;2005年7月,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副主任;2007年6月,开始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10月,辞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高福波还曾因涉及内幕交易等问题,被证监会处罚。

  2017年12月,证监会公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依法对2015年发生的吉林信托内幕交易吉林森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最终决定对高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没收吉林信托违法所得4373.32万元,并处以4373.32万元罚款。

  证监会调查显示,柏某新系吉林森工以人造板业务等向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人造板集团出资、参股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高福波系吉林信托董事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福波与柏某新存在频繁的通讯联络,吉林信托控制使用吉林省九圣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长春恒信投资中心的证券账户买入“吉林森工”2223.1万股,获利约4373.3万元。

  此外,涉案账户累计买入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达5%时,吉林信托没有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停止买入,而是超比例买入325.6万股,成交金额约4102.5万元。吉林信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73条、第76条、第8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2条、第204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吉林信托违法所得约4373.3万元,并处以约4373.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前后三任董事长落马

  公开信息显示,吉林信托是吉林省唯一一家专业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09年3月,按照信托新法规的要求,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公司重新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是吉林省发展信托产业宝贵的金融平台,公司注册资本15.97亿元。

  而对于吉林信托来说,此次被调查的原董事长高福波,已经是第三位落马的董事长了。稍早前,吉林信托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伟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已经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依法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而在1998年2月,吉林信托首度更名亮相时,吉林省财政厅任命张兴波为常务副总经理(正处长级),次年9月转正为公司总经理。时至2001年3月,吉林信托改制为责任公司,并纳入了吉林化纤集团、吉林炭素集团等国有法人股东,张兴波自此身兼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三职。

  然而,2007年开始因涉嫌受贿问题被查。

  后来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张兴波在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资金3000万元。

  2004年至2006年,张兴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价值871万余元。

  2008年12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兴波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张兴波上诉,在200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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