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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威软件前高管违法炒自家公司股票 福建证监局警告

2018年09月28日 17: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 今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威软件,603636.SH)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鹏程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张鹏程自2014年3月10日起任南威软件副总经理,2016年11月2日起任南威软件董事,2018年3月29日辞去上述职务。现任福建南威软件有限公司(南威软件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截至2018年3月8日,张鹏程开立于兴业证券南安新华街营业部的本人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南威软件”股票333,800股。张鹏程称,该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南威软件”股票是其本人所有,是其本人持有的原始股和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

  2018年3月9日,“张鹏程”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南威软件”股票97,000股,金额合计1,000,717.60元,下单手机号码系张鹏程所用手机号码。张鹏程与其妻子林某某称,上述卖出股票的实际操作人为林某某。

  2018年3月13日,“张鹏程”证券账户通过参与配股买入“南威软件”股票92,579股,金额合计509,184.50元。

  张鹏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张鹏程处以警告。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张鹏程)

  当事人:张鹏程,男,1980年11月出生,时任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威软件,股票代码603636)董事、副总经理,现任福建南威软件有限公司(南威软件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住所为福州市鼓楼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鹏程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张鹏程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鹏程违法事实如下:

  2018年3月8日,南威软件发布公告,称公司将进行配股发行,以3月12日为股权登记日,按每10股配售2.9980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

  张鹏程自2014年3月10日起任南威软件副总经理,2016年11月2日起任南威软件董事,2018年3月29日辞去上述职务。

  截至2018年3月8日,张鹏程开立于兴业证券南安新华街营业部的本人证券账户累计持有“南威软件”股票333,800股。张鹏程称,该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南威软件”股票是其本人所有,是其本人持有的原始股和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

  2018年3月9日,“张鹏程”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南威软件”股票97,000股,金额合计1,000,717.60元,下单手机号码系张鹏程所用手机号码。张鹏程与其妻子林某某称,上述卖出股票的实际操作人为林某某。

  2018年3月13日,“张鹏程”证券账户通过参与配股买入“南威软件”股票92,579股,金额合计509,184.50元。

  张鹏程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计算机和手机信息等证据证明。

  张鹏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鹏程处以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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