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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苏州分公司3宗违法遭罚 向监管报假材料

2021年04月07日 18:0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显示,经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存在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业务资料不真实、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

  二是业务资料不真实。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户印章用于该客户单位人员变更保全以及单位回执签收。

  三是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报送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报告》,该报告中“财务数据不真实方面”排查结果为“经排查,没有发现虚列费用报销的情形”,未涉及该公司应当报送虚列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的事项。

  综上,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决定责令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网站同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其中银保业务部通过制定虚假加佣方案,将相应款项打入销售人员工资卡中,银保业务部回收相关款项,并汇总统一调配。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刘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显示,对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宁显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均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针对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针对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针对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行为,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三项合并,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显示,对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美林(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包美林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显示,对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业务资料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何伯圣(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针对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何伯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针对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何伯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决定对何伯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8年9月6日,苏州保监分局发布关于宁显昆任职资格的批复(苏州保监许可〔2018〕183号)显示,宁显昆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2019年6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发布关于何伯圣任职资格的批复(苏州银保监许可〔2019〕119号)显示,何伯圣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88幢苏州中心办公楼B座1105、1106、1107、1108

  主要负责人:宁显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光大永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

  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

  上述事实,有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银保部三次激励方案、激励方案发放情况表、银保业务人员财务总佣金报表、激励兑现当月相关财务报表,费用使用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业务资料不真实

  苏州光大永明工作人员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户印章用于该客户单位人员变更保全以及单位回执签收。

  上述事实,有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印章的情况说明,相关保全记录、部分涉及使用虚假印章的保全资料以及回执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三、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

  苏州光大永明向我分局报送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报告》,该报告中“财务数据不真实方面”排查结果为“经排查,没有发现虚列费用报销的情形”,未涉及该公司应当报送虚列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的事项。

  上述事实,有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报告》(光保苏州字[2020]43号)、相关附件及系统发文签发流程,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项合并,决定责令苏州光大永明改正,并予以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当事人:刘斌

  职务: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光大永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其中银保业务部通过制定虚假加佣方案,将相应款项打入销售人员工资卡中,银保业务部回收相关款项,并汇总统一调配。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刘斌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刘斌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等,相关情况说明,银保部三次激励方案、激励方案发放情况表、银保业务人员财务总佣金报表、激励兑现当月相关财务报表,费用使用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刘斌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

  当事人:宁显昆

  职务: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光大永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

  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对于该违法违规行为,宁显昆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宁显昆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银保部三次激励方案、激励方案发放情况表、银保业务人员财务总佣金报表、激励兑现当月相关财务报表,费用使用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业务资料不真实

  苏州光大永明工作人员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户印章用于该客户单位人员变更保全以及单位回执签收。对于该违法违规行为,宁显昆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宁显昆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关于印章的情况说明,相关保全记录、部分涉及使用虚假印章的保全资料以及回执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

  苏州光大永明向我分局报送了《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报告》,该报告中“财务数据不真实方面”排查结果为“经排查,没有发现虚列费用报销的情形”,未涉及该公司应当报送虚列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的事项。对于该违法违规行为,宁显昆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宁显昆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报告》(光保苏州字[2020]43号)、相关附件及系统发文签发流程,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业务资料不真实、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针对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我分局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针对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我分局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针对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行为,我分局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三项合并,决定对宁显昆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包美林

  职务: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银保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光大永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其中银保业务部通过制定虚假加佣方案,将相应款项打入销售人员工资卡中,银保业务部回收相关款项,并汇总统一调配。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美林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包美林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银保部三次激励方案、激励方案发放情况表、银保业务人员财务总佣金报表、激励兑现当月相关财务报表,费用使用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包美林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当事人:何伯圣

  职务: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团体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光大永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一、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

  苏州光大永明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资金,其中团险业务部通过虚发销售人员佣金套取资金。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何伯圣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何伯圣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费用使用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业务资料不真实

  苏州光大永明工作人员使用擅自刻制的客户印章用于该客户单位人员变更保全以及单位回执签收。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何伯圣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苏州光大永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何伯圣身份证复印件,事实确认书,关于印章的情况说明,保全记录、部分涉及使用虚假印章的保全资料以及回执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针对通过虚发销售人员绩效套取费用行为,我分局决定对何伯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针对业务资料不真实行为,我分局决定对何伯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决定对何伯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1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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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苏州分公司3宗违法遭罚 向监管报假材料

2021-04-07 18: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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