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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两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审计机构对应收款事项存疑

2019年06月18日 10:1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根据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股票名称“*ST索菱”,002766.SZ)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2018年底,索菱股份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5.11亿元,占总资产比例为62.04%;坏账准备计提合计金额为1.6亿元。索菱股份年报审计机构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和可收回性、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对大额未决诉讼和逾期债务、持续经营能力等事项存疑,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9月,索菱股份实际控制人肖行亦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签署了《股份质押协议》,将3750万股股票(占比8.89%)质押给中山乐兴。日常监管发现,肖行亦同时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上述3750万股所对应8.89%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山乐兴。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至今未披露。索菱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肖行亦同时担任索菱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职务,索菱股份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董事会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不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索菱股份采取责令改正与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索菱股份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一、索菱股份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索菱股份应根据业务合同、交易单据、资金去向等资料,对上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按交易对手逐家公开详细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涉及的收入是否真实、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索菱股份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清理情况进行审议,制定切实、有效的清收方案,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及时进行清收、追偿,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对上述事项单独发表意见。董事会决议及清收方案、清收进展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四、索菱股份应完整披露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和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2018年底,你公司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5.11亿元,占总资产比例为62.04%;坏账准备计提合计金额为1.6亿元。你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和可收回性、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对大额未决诉讼和逾期债务、持续经营能力等事项存疑,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9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肖行亦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兴)签署了《股份质押协议》,将3750万股股票(占比8.89%)质押给中山乐兴。日常监管发现,肖行亦同时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上述3750万股所对应8.89%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山乐兴。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至今未披露。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肖行亦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职务,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董事会运作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不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与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保证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你公司应根据业务合同、交易单据、资金去向等资料,对上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按交易对手逐家公开详细说明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涉及的收入是否真实、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三、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前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清理情况进行审议,制定切实、有效的清收方案,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及时进行清收、追偿,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对上述事项单独发表意见。董事会决议及清收方案、清收进展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四、你公司应完整披露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事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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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索菱两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审计机构对应收款事项存疑

2019-06-18 10: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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