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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三宗违规吃警示函 董事长郭秀梅遭监管谈话

2019年04月22日 13:4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现场检查发现,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科技,002813.SZ)存在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内控不完善;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等行为。路畅科技财务管理内控不足,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导致收入成本和业绩预告等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路畅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责任人郭秀梅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不足,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郭秀梅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责任人张宗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不足,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宗涛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责任人蒋福财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蒋福财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内控不完善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检查发现,非买断式销售模式下的国内销售,你公司通常在下月获取上月结算单,并在收到结算单的当月确认销售收入,相关销售收入成本确认存在顺延跨期的情形,导致你公司2017年度少计收入成本。

  (二)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

  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收入确认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销售合同实际约定以签收作为商品风险转移时点,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非买断式销售模式下,对同一客户执行的对账周期及入账时点不统一;对账单存在以客户经办人签名代替客户公章情形,不符合公司销售收入业务流程。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

  你公司2017年期末存货余额为40,949.8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为1,631.42万元。其中,库龄1年以内35,005.5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0.82%;1-2年3,763.32万元,计提比例为4.63%,2-3年2,267.84万元,计提比例为16.33%;3年以上为1,544.62万元,计提比例为51.70%。2017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整体计提比例为3.83%。检查显示,你公司属于信息产业内的汽车电子产品制造行业,主要产品为车载导航产品,存在更新换代快的特点,2017年公司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长库龄存货占比较大,存在存货跌价计提不审慎的问题,反映你公司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薄弱。

  二、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

  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编制2018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你公司在编制上述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业绩预告编制时的实际毛利率以及业务结构调整变化对公司整体毛利率的影响,高估了预计利润,该事项是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二是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披露称,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财务费用的增加。检查发现,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增加是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而非财务费用,你公司对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的披露不准确。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2018年11月22日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与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公司持有的郑州市路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龙成集团,交易价格为41,544.73万元,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63.15%。检查发现,在该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你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对该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你公司财务管理内控不足,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导致收入成本和业绩预告等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郭秀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秀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内控不完善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检查发现,非买断式销售模式下的国内销售,公司通常在下月获取上月结算单,并在收到结算单的当月确认销售收入,相关销售收入成本确认存在顺延跨期的情形,导致公司2017年度少计收入成本。

  (二)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

  检查发现,公司在收入确认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销售合同实际约定以签收作为商品风险转移时点,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非买断式销售模式下,对同一客户执行的对账周期及入账时点不统一;对账单存在以客户经办人签名代替客户公章情形,不符合公司销售收入业务流程。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

  公司2017年期末存货余额为40,949.8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为1,631.42万元。其中,库龄1年以内35,005.5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0.82%;1-2年3,763.32万元,计提比例为4.63%,2-3年2,267.84万元,计提比例为16.33%;3年以上为1,544.62万元,计提比例为51.70%。2017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整体计提比例为3.83%。

  检查显示,公司属于信息产业内的汽车电子产品制造行业,主要产品为车载导航产品,存在更新换代快的特点,2017年公司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长库龄存货占比较大,存在存货跌价计提不审慎的问题,反映公司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薄弱。

  二、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

  检查发现,公司在编制2018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公司在编制上述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业绩预告编制时的实际毛利率以及业务结构调整变化对公司整体毛利率的影响,高估了预计利润,该事项是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二是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披露称,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财务费用的增加。检查发现,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增加是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而非财务费用,公司对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的披露不准确。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公司2018年11月22日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与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公司持有的郑州市路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龙成集团,交易价格为41,544.73万元,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63.15%。检查发现,在该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对该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内控不足,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导致收入成本和业绩预告等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4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宗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张宗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内控不完善

  (一)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检查发现,非买断式销售模式下的国内销售,公司通常在下月获取上月结算单,并在收到结算单的当月确认销售收入,相关销售收入成本确认存在顺延跨期的情形,导致公司2017年度少计收入成本。

  (二)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

  检查发现,公司在收入确认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销售合同实际约定以签收作为商品风险转移时点,与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非买断式销售模式下,对同一客户执行的对账周期及入账时点不统一;对账单存在以客户经办人签名代替客户公章情形,不符合公司销售收入业务流程。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审慎

  公司2017年期末存货余额为40,949.89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为1,631.42万元。其中,库龄1年以内35,005.54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0.82%;1-2年3,763.32万元,计提比例为4.63%,2-3年2,267.84万元,计提比例为16.33%;3年以上为1,544.62万元,计提比例为51.70%。2017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整体计提比例为3.83%。

  检查显示,公司属于信息产业内的汽车电子产品制造行业,主要产品为车载导航产品,存在更新换代快的特点,2017年公司期末存货余额较大,且长库龄存货占比较大,存在存货跌价计提不审慎的问题,反映公司存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薄弱。

  二、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

  检查发现,公司在编制2018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公司在编制上述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业绩预告编制时的实际毛利率以及业务结构调整变化对公司整体毛利率的影响,高估了预计利润,该事项是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二是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披露称,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财务费用的增加。检查发现,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增加是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而非财务费用,公司对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的披露不准确。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公司2018年11月22日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与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公司持有的郑州市路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龙成集团,交易价格为41,544.73万元,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63.15%。检查发现,在该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对该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内控不足,收入成本核算不规范,导致收入成本和业绩预告等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4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蒋福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蒋福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对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

  检查发现,公司在编制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及其修正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公司在编制业绩预告时,未审慎考虑业绩预告编制时的实际毛利率以及业务结构调整变化对公司整体毛利率的影响,高估了预计利润,该事项是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二是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披露称,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财务费用的增加。检查发现,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增加是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原因而非财务费用,公司对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的披露不准确。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公司2018年11月22日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与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公司持有的郑州市路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龙成集团,交易价格为41,544.73万元,占公司2017年净资产的63.15%。检查发现,在该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公司未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对该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管理。

  公司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4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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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畅科技三宗违规吃警示函 董事长郭秀梅遭监管谈话

2019-04-22 13: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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