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招商银行一理财经理伙同公司前员工,私自销售违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80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细节。
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4年,张某曾任招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及学府街支行贵宾理财经理,案件另一被告人李某也曾任招行太原分行理财经理,但2010年因违规虚假推介信用卡被招行解除合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李某通过金融网络聊天群,认识了一批以项目为名,需要募集资金的团体。随后李某同意以资亿盛通(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亿基金)提供合伙协议、回购协议来吸收资金。
同案证人供述称,“资亿基金并不具有私募资金的资质,也并没有向相关部门备案,公司主要运用模式就是通过别人介绍需要投资的项目,经过公司考察包装后,再通过第三方销售渠道向老百姓(603883,股吧)销售,最后返本付息,因为承诺的年化预期收入是10%-15%之间,比银行的各种理财和基金都高很多。”
恰逢原来招行的同事张某找上门,让李某介绍介绍收益较高的投资理财产品,李某顺势向张推介了资亿基金的上述产品,张某利用理财经理职务之便开始私自销售。
2013至2014年,张某在招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向9位投资人推荐了该投资基金,9人共投资3100万元,获得收益近157万元,但在2014年10月基金到期之后,部分收益和本金却未得到支付,投资人到公司了解情况,发现被骗,钱款已无法取回。
这期间,李某获得提成款185.94万元,张获得提成款99.4万元,两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980万元。
招行太原分行在相关调查材料中证实,张某在2014年11月期间频繁以各种理由请假,上班期间长时间接打电话,并且在与同事交谈中流露出辞职的想法,其异常行为引起了分行的高度警惕,经反复做工作,张承认了其罪行。
本案已于2017年9月做出判决,但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被告人张某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经重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张伙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张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并依法继续向李追缴违法所得,按各投资人的损失比例发还。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