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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遭《琵琶语》作曲者起诉 被指侵犯著作权

2018年06月11日 21:45    来源: 新浪法问    

  新浪法问 王茜 陈永乐 

  国内知名餐饮品牌海底捞即将面临音乐作品侵权诉讼。 

  6月8日,知名音乐家林海在新浪微博发布维权视频,声称海底捞对其著作权造成了恶意侵犯。新浪法问联系了林海音乐工作室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林海本人已经于近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新浪法问取得的独家授权的起诉状文件中显示: 

  原告林海认为,被告海底捞未经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大量音乐作品作为主题背景音乐,在其各门店不间断循环公开播放,包括但不限于《踏古》、《琵琶语》、《对歌》、《杨柳》、《黛玉传》、《唐宫燕》、《追逐》、《蝶舞》、《凡人歌》、《天龙八部241柔情4》、《冬阳》、《七拍子》等音乐作品。

  起诉状文件1

  起诉状文件1

  起诉状文件2

  起诉状文件2

  起诉状文件3

  起诉状文件3 

  林海认为,海底捞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和表演权等在内的著作权,“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要求海底捞方面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林海方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的祁放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海底捞作为我国餐饮行业领先的服务提供者,理应知悉在经营活动中播放他人音乐作品需获权利人许可,却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 

  对于诉讼,林海音乐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表示:“林海老师维权,不光为自己,也在为整个音乐行业的有序发展。目前我国音乐版权保护仍处于不成熟阶段,仍有相当数量侵权使用者不尊重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拒绝为使用音乐买单。 

  林老师希望通过这个诉讼,促进中国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鼓励广大音乐人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督促音乐使用者主动获得合法授权。 

  在国家致力于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音乐著作权保护制度会进一步完善,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会越来越受到尊重。我们期待法院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

  林海

  林海 

  针对林海的侵权指控,海底捞回复新浪法问称,公司没有收到法院的相关通知,“经过我们对相关情况的了解,海底捞与林海先生在2015年11月签署了‘林海音乐作品授权协议’,授权海底捞使用林海先生的自有版权音乐作品作为门店的背景音乐,海底捞也为此支付了费用。该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9日到2017年11月18日。 

  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约。对于之后使用中任何涉及著作权的问题,我们愿意依法、合规地处理相应问题。”

  海底捞火锅店

  海底捞火锅店 

  海底捞触雷了吗?律师:如未经授权则涉嫌侵权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志丹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如果如林海所述,其的确享有对《琵琶语》(等)的著作权的话,则可以对相应侵权方提起诉讼。 

  目前看,海底捞对《琵琶语》(等)的使用属于商业行为,所以如果海底捞不能证明其对《琵琶语》(等)的播放行为是经过著作权人的合法许可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授权的话,则将涉嫌对林海著作权的侵权。 

  那么,林海提起相应的侵权诉讼后,而海底捞也将面临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风险。就此情况进一步讲,其他具有类似情况的使用方都会面临相应的侵权诉讼风险和责任。”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一般音乐人把作品有关权益转让给音乐著作权人协会,这样音著协统一向商家收费”。海底捞应该“按照市场通行的使用费标准支付费用。” 

  针对音乐作品付费授权的各种情况,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对新浪法问解释指出,“著作权有17项子权利。假如你买了一项和你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子权利,其实就等同于没买到。” 

  他举例道,如果某方只购买了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而没有购买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在网络上传播该作品,那就涉嫌侵权。同时,如果向没有转授权的一方购买授权也是没有真正买到权利的,也可能导致侵权。 

  经营场所需要向著作人付费使用音乐作品 

  针对林海的起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建良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音乐作品的销售一般是指针对普通消费者,不是针对商家用户,普通消费者购买的音乐光盘或者媒介是仅供个人使用,此处不包括针对商业或经营所场使用。 

  若有人未经音乐作品授权或同意使用在经营场所构成侵权。海底捞应向音乐作者支付音乐许可费,若作品不同意授权使用,则需立刻停止使用。” 

  他进一步表示,只要将音乐作品使用在经营场所,超过了个人合理使用的界限均构成涉嫌侵权。“在轻松优美的背景音乐中,消费者或者顾客得到良好的服务和消费环境,大部分商家则会相应得到更多的营销回报。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用。” 

  “我建议音乐作者在销售作品时可以学一学软件的销售授权——有个人版和企业版,当然企业版的销售价格肯定会比个人版高,但至少可以让大家共同尊重音乐版权。 ” 王建良律师表示。 

  知识产权专家:相关收费在国内尚未形成规范途径 

  国内知识产权专家、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温旭教授对新浪法问指出,“经营场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依法是需付酬的,这点是毫无疑问的。但问题是如何付酬,付多少,怎么付,付给谁,这在我们国家尚未形成一规范的途径。” 

  他表示,专利商标的使用比较清晰,专利使用方可以直接付费给权利人。但是针对营业场所播放音乐作品如何付费,付费渠道是否畅通,目前还是一个值得完善的问题。 

  “专利中有个标准专利,标准专利的许可费用往往是有基本原则可循的,但音乐版权之付酬却是以小积大,以少积多,涉及面广,如都通过起诉解决往往是不可取的。最好通过授权一特定组织去统一收取费用,只对个别拒不交费使用者才提起诉讼。” 

  温旭教授最后也提到,音乐作品是取悦满足于大众的公众受益作品,对其收费要有一个合理的度,否则也会影响音乐作品的传播及大众受益作用,“应当合理平衡。”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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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遭《琵琶语》作曲者起诉 被指侵犯著作权

2018-06-11 21:45 来源:新浪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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