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存在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等情形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统一了制度和规则,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完善,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方便企业执行。
二是严格了国有资产的分级监管。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基本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原则,由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项由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审核。根据《办法》,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了管理权限,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同时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四是调整完善了部分制度规则,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以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需要强调的是,《办法》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要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办法》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显著增加。
(责任编辑:马先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