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消息,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被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罚款40万元。另外4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郑果、刘琼、张帆、寇云天对上述违法违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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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银监罚决字〔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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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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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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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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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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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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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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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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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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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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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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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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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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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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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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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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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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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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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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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郑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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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银监罚决字〔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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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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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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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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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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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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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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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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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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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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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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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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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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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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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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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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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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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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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刘琼)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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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银监罚决字〔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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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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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
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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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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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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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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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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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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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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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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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张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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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银监罚决字〔20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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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帆
|
|
单位
|
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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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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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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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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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寇云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银监罚决字〔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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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寇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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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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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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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在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因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问题中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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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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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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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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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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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