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29日消息,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贷管理不到位连续收到中国银监会大连银监局两张罚单。大银监罚决字〔2017〕18号处罚决定显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贷管理不到位,以贷转保证金开票、以贷转存质押放贷虚增存贷款规模,被中国银监会大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大银监罚决字〔2017〕19号处罚决定显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贷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银承垫款,被中国银监会大连银监局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处罚依据为:大银监罚决字〔2017〕18号处罚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大银监罚决字〔2017〕19号处罚依据为《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大连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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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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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银监罚决字〔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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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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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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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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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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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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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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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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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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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不到位,以贷转保证金开票、以贷转存质押放贷虚增存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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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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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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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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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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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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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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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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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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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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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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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银监罚决字〔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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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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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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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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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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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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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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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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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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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银承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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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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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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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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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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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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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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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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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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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