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被中国银监会金华银监分局罚款人民币105万元。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吴月海被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罗行舟被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高凡被给予警告。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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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监罚决字〔20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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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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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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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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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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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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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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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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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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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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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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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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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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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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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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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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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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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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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吴月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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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监罚决字〔2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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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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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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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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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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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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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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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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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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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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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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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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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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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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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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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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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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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罗行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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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监罚决字〔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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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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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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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行舟(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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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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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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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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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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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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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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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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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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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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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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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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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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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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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高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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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监罚决字〔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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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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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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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凡(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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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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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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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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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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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未实施授信、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实施了转授权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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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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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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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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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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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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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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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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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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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