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袁 园 每经编辑 毕陆名
“今天你犹豫一下,本来15天就可以返还的保险,之后要五年才能返还。”“快速返还年金、高额返还年金、附加万能险将成绝唱。赶紧买吧,且买且珍惜。”“9月30日以后快返型年金险将退出历史舞台,快搭上最后一班车”……随着10月1日临近,多种涉及快速返还和万能险的宣传语在部分微信群和APP平台上演“最后的疯狂”。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34号文)要求,保险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保险产品将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其中,叫停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以附加险形式设计的万能险或投连险产品的规定,让很多保险公司不得不进行业务整改。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这波停售的狂潮中,有一些确实是迎合监管规定的要求,但134号文件只是说限制原来的短期业务,还有在预定费率受限的情况下以万能险变相提高产品收益率的做法也受到限制,不能简单理解为“十一”之后消费者的利益将降低。此外,对于“停售炒作”的行为,部分保险专家也给出看法,“炒停”是一种营销手段,已成为严打对象。保监会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现象:大限前“停售炒作”上演
除了整改大限将至前上述下架停售炒作外,还有一些传闻的东西也引起了很多消费者的关注。比如:10月份之前,吸烟者的投保保费不变,而10月份之后,吸烟者的投保保费将提高;10月份之前,甲状腺癌仍在重大疾病的保障中,而10月份之后,甲状腺癌将被纳入轻症范围;10月份之后,消费者的投保数据与社保卡挂钩,如果您的社保卡曾给他人开药看病,有可能因高血压等疾病被拒保等。
在众多宣传内容中,所有看起来都言之凿凿,而他们的宣传依据就是——134号文。那么,这个134号文究竟是什么?上述提到的下架停售和保障范围缩小等情况是否真的存在呢?所谓的134号文其实就是一个关于人身险产品设计的新规。发布于今年5月份,主要为了防止保险产品快速返还,影响保障功能的发挥,以及防止理财型保险与保障产品混淆,出现销售误导。因此,文件内容针对人身险产品设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并指明了方向、范围和整改截止日期,也就是10月1日。
数据来源:东北证券保险行业协会邹利制图
而其中,两项规定最受关注:一是万能险不能以附加险形式存在;二是年金险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要在保单生效满5年后,且年均返还金额不能超过已交保费的20%。这两个限制意味着以后市场上将买不到快速返还型年金保险或两全保险,也就是上述宣传中提到的停售,只是这停售并不似上述宣传中说的那么严重。
“停售部分产品确实是监管规定的要求,但只是说原来的短期业务受限,在预定费率受限的情况下以万能险变相提高产品收益率的做法受到限制。不能简单理解为‘十一’之后消费者的利益将降低。事实上,多发展长期的、保障性更强的产品更有利于提升对于消费者的价值。”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
而吸烟者投保保费更高、甲状腺癌将放到轻症中、投保数据和社保数据将挂钩的传闻,则被保险从业人员直接否定。某险企内部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产品设计定价、产品费率设计和重大疾病的范围等都是有相关规范文件的,不会说改变就改变的。此外,产品的设计是根据市场需求、产品和客户定位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综合考虑的,不存在时间差别这一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134号文中也找到相关内容:“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业内:若发现将面临重处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业的“停售炒作”并非是首例,这类行为在保险业时有发生,也受到了监管层的严厉打击。有业内人士表示,“炒停”营销在保险业尤其普遍,并不只是个别保险公司。这与营销机制以及营销在中国发展状况有关,目前有些保险营销纯粹以销售为目的,而非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而距离此次炒作最近的一次就是今年3月份的“停售炒作”,也是以监管新规为由头。今年1月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按照文件的指示,保险公司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需在4月1日前完成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于是,3月份,出现不少借机“炒停”的现象,引起很多消费者的关注,同样也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
今年3月6日保监会紧急发布《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提出,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监会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有着这次的前车之鉴,保监会对于10月1日即将来临的险企大面积产品下架,也打出了“预防针”。5月19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对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炒停”等违规销售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并明确提出,若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行为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若有两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当时,某中型寿险公司高管就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文件估计是为了防止出现类似4月1日精算新规前,整个行业出现的大量停售炒作现象。“此前发布的产品政策文件(134号文)对行业影响很大,基本上整个行业在销的主流险种都要调整,所以10月1日前又会有一波停售,而且比4月1日的停售力度更大,所以为了防范停售炒作有了这样一个规范文件。”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管层的这针“预防针”,显然没有让部分钻空子的保险公司引起重视,而是依然故技重施,企图搏一把。不过,此次的故技重施,恐怕将会面临重处。在此前的文件中,保监会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监会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毕竟监管层在这之前曾专门发文对销售行为进行规范,但是依然有一些平台和销售人员不顾规定炒作停售,并发布跟停售不相关的谣言,这其实已经触犯了文件规定的内容。”上述某中型寿险公司高管表示,在监管层已经打了“预防针”的情况下,仍然去“顶风作案”,被发现之后,估计会有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