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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夏 港 股 通精 选 股 票 型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分 红公 告
公 告 送 出 日期 :2017 年 8 月 9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LOF )
基金场内简称 港股精选
基金主代码 160322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华夏港股 通精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 华夏 港股通 精选股
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7 年 8 月 2 日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相 关
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2376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单位: 人民币元) 42,567,226.84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
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513,445.37
本 次 分 红 方 案 ( 单 位 : 元/10
份基金份额)
0.50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 为 2017 年度的 第 1 次分红 。
注: 《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约定,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截止
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 每 10 份华夏 港股通精选股票(LOF )最低应
分配金额为 0.284 元。
2 与 分 红 相关 的 其 他 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15 日
除息日 2017 年 8 月 16 日(场内 ) 2017 年 8 月 15 日(场外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7 年 8 月 17 日
分红对象 权 益 登 记 日 在 本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投 资 者 其 现 金 红 利 转 换 为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NA V )确定日 为 2017 年 8 月 15 日,该 部分基金
份额将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投资者可
自 2017 年 8 月 17 日起查 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 号《 财政部、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有 关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及财税[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
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自基金托 管账户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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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3.1 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
本次分红权益; 权益登记日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权益登记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登记在开放
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如 投资者未选
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 分红方式。
对于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 投资者通过任一 销售机构按基金
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 申请, 只对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指定交易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有效, 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希望 变更 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 或其他销售机构基
金份额的分红方式, 需按基金 交易 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 变更分
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3.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18-6666) 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 如不正确或 对于登记在开放式基 金账
户内的基金份额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
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 办理变更手续。 本次分红方式将 以投资者在权益
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4 权益分派期间(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5 日)本基金暂停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
3.5 销售机构
3.5.1 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为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 各代销机构信息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刊登的《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一览表》进行查阅。
3.5.2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的相关 业务。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