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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证监局至少采取65次监管措施 私募占57%

2017年08月05日 07:14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经过梳理后注意到,7月份,各地证监局对各类市场主体至少采取了65次监管措施。其中,福建证监局11次,厦门证监局10次,吉林证监局9次。值得关注的是,在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市场主体中,私募数量较多,达到37次,占比为57%。

  其中,善润园(福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因为公司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多次将善润园股票型1号基金的证券账户中的资金与管理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互转,并将转出的基金资金转给管理人股东张某、陈某某个人账户。同时,公司自行销售的善润园股票型1号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厦门华昱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厦门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是因为公司通过互联网公开推介基金产品,且未设置特定对象筛选机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厦门证监局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现行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规范基金募集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厦门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吉林省吉东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发现存在五方面的问题,被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具体看,这五方面问题分别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将基金财产进行托管,也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未对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进行存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规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基金运作基本情况,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基金产品融发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于2017年1月18日由生永钢变更为董绪强,截至检查日,公司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上及时更新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后的营业执照。

  吉林证监局对公司提出四方面要求:按要求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规范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按要求做好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的保存等工作;按要求修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及其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中,南威软件被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因为公司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券投资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会计政策变更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福建证监局要求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应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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