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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磷矿违规转借募集资金给三公司 监管责令改正

2017年08月04日 15:4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 8月2日,贵州证监局公告称,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将募集资金转借给三家公司,贵州证监局责令其在8月31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

  贵州证监局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的情形:

  2015年11月13日,福泉磷矿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1.85亿元。11月23日,你公司以付劳务费名义将募集资金分别支付给福泉市中建矿产经销部(以下简称中建矿产)6245万元、浙江拓海建设有限公司贵州黔南福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拓海)6634万元、贵州福泉市兴福磷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磷化)5621万元。11月24日,浙江拓海和兴福磷化分别将其收到的款项转回到你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11月25日,中建矿产将其收到的款项转回到你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11月24日和11月25日,你公司将上述3家公司转回到非募集资金账户的款项分3笔共计1.83亿元划转给福泉市财政局。截至2017年7月12日,你公司仍未向福泉市财政局收回该款项。

  福泉磷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17年8月31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9月10日之前向我局报送改正报告。

  福泉磷矿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 张海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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