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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分行一客户经理伙同他人骗贷890万 一审双双获刑

2017年07月26日 17:18    来源: 和讯网    

  和讯网消息 7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许某某武晓峰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武某某,在明知许某某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系伪造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取得了890万元的贷款。许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2万元;武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1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暂住深圳市宝安区,个体。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被告人武晓峰,男,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武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曼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诉讼代理人顾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伟开、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孙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找到时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的被告人武某某,表示打算将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一商铺向杭州银行深圳分行进行抵押贷款。由于银行放款需以用于抵押的房产价值作为贷款额度的依据,许某某便找找人帮忙将上述房产进行了抵押估价,结论为抵押价值人民币444余万元。武某某告知许某某按此估价只能从银行贷款400余万元,许某某认为额度太少。

  2014年9月下旬,被告人许某某为获取额度更高的银行贷款,将一份伪造的国某公司的评估抵押价值为898.7415万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及其他资料交给被告人武某某。被告人武某某在明知该报告系伪造的情况下,仍将相关资料交给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的工作人员为被告人许某某申请贷款。2014年10月8日,杭州银行深圳分行依据伪造抵押估价报告等资料审批通过了被告人许某某890万元的贷款申请,并于2014年10月15日将890万元贷款发放给被告人许某某,贷款期限为一年。

  被告人许某某在获取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的上述890万元贷款后,随即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等。其在贷款到期后,仍未能按合同完全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多次催收,被告人许某某仍拒不还款。截至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此笔贷款尚欠杭州银行深圳分行本金687.98万元及利息、罚息等16.15万元。

  2016年8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聘请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西侧西城丰和家园1栋163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值为人民币502.852万元,评估净值为人民币465.0912万元。2016年7月12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杭州银行深圳分行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2016年7月16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南山区开来酒店205房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武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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