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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2017年06月23日 16:59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对外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

  (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

  (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有重大遗漏;

  (二)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在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等;

  (三)是否配合本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二)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重大信息;

  (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是否及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四)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

  (五)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公共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六)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本所报备。

  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或者主动澄清投资者的问题;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前后一致。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除按照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的其他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二)公司所处行业暂无披露指引的,是否在定期报告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

  (三)是否参与本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制订及修订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信息披露的便捷、安全;

  (二)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否重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是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二)是否按要求组织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息,填报和更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持股信息等监管信息,是否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做好持股管理工作;

  (三)是否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

  (四)是否积极配合本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息统计及相关监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通过 “上证e互动”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

  (二)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

  (三)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四)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解决同业竞争、履行承诺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合规性和披露情况;

  (五)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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