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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回报”风险多 五大锦囊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

2017年06月15日 07:44    来源: 金融投资报    

  当非法集资的利刃,刺向作为 “防火墙”的保险业,消费者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近日,四川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通过剖析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帮助消费者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 本报记者 吉雪娇

  三类案件需防范

  非法集资,即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四川保监局指出,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包括三种,其一是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其二是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其三是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

  那么,具体来看,消费者应该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呢?“广大消费者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四川保监局指出,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此外,四川保监局还奉上“锦囊”,帮助消费者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首先要认清主体资质,看清所购买产品的发行机构是哪些机构,发现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可拨打相关机构的客户电话咨询,或登录其官方网站咨询有关情况。”

  在此基础上,还要看清销售人员身份。四川保监局指出,营销员推销非保险理财产品,多是假借保险公司名义,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产生纠纷后往往难以兑现,建议消费者购买前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核实相关情况。

  其次要注意辨别产品真伪,看清销售产品是否真实、合法,产品是否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销售的产品是否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及签章;是否出具正规的发票等交款凭据。

  再次,需关注收款账户。发行主体与收款机构账户应保持一致,若发现收款账户与签订合同的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的户名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时,应提高警惕,谨慎划款。

  最后,四川保监局提醒,还应理性看待收益。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冷静分析销售人员推销的“高额回报”投资项目,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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