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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小股东诉大股东 “失信”案已立案

2017年05月31日 07:38    来源: 法治周末    

  本案是全国首例小股东起诉大股东案件,涉及多个重要法律问题,如对赌协议效力,公司股份回购及注销条件与程序、锁定期股票的回购或过户、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等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邱娜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日前,上市公司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28) 的小股东龙志成一纸诉状将大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大股东立即划转业绩补偿赠与股份,并承担逾期划转的违约金。

  法治周末记者独家获悉,5 月 22 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正式对此案立案受理。

  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表示,这是我国首例上市公司小股东状告大股东的案件,也是我国证券法上首例利益第三人诉讼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对加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本案原告龙志成,龙志成告诉记者,2016 年 2 月,茂业商业收购了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深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 100% 股权。由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未能完成 2016 年业绩承诺,根据茂业商业和大股东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茂业商业《关于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的公告》以及《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大股东等补偿义务方应该向中小股东每 10 股赠送 3.88 股 ( 详见本报 4 月 4 日报道《茂业商业送股补偿概率大》 ) 。

  上述送股承诺一旦实施,茂业商业的中小股东相当于从大股东处收到一份浮盈38.8% 的大礼。

  正是基于这一送股承诺,龙志成在二级市场买入了109600 股茂业商业股票。

  4 月 28 日,茂业商业发布了《业绩补偿事项的说明公告》,向中小股东说明业绩补偿送股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5 月 4 日,茂业商业又发布了《业绩补偿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明确了业绩补偿送股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5 月 5 日。按照上述公告,凡是 5 月 5 日持有茂业商业股份的中小股东,大股东及其他补偿义务方都将每 10 股赠与 3.88 股。

  正是由于上述一系列公告和此前的补偿协议,龙志成认为送股事宜板上钉钉,自己在股权登记日后会收到大股东送股,股票市值也能够大幅增长。

  然而,出乎龙志成等一众小股东意料的是,5 月 4 日茂业商业的公告出来当天,其股票就跌停, 5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当天股票也一度大跌 4% 。

  龙志成案代理人罗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茂业商业股价在股权登记日前大跌,和大股东不按时送股密切相关。

  送股补偿事件近年来在资本市场并不少见。大连重工( 证券代码 002204) 、山东地矿 ( 证券代码 000409) 、四川双马 ( 证券代码 000935) 等公司的补偿送股,大多是在股权登记日的次个交易日划转到账,上市公司的股价在股权登记日前都会大涨。

  茂业商业股票在继5 月 4 日跌停之后, 5 月 8 日至 5 月 11 日又连续 4 个跌停。“自 5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至今,我不仅没有收到大股东的送股,短短几个交易日内,我的股票市值还大跌超过了 40% 。”龙志成很沮丧,同时对茂业商业迟迟不明确送股时间感到很愤怒。

  龙志成及其代理人罗瑶认为,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茂业商业大股东及其他补偿义务方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30 日内送股,而 4 月 12 日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即是对大股东等义务方的通知,大股东及其他义务方至今未划转股份,构成迟延履行,应该立即履行股份划转义务并按每日万分之三利息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罗瑶告诉记者,他们正在商议是否要增加诉讼请求,主张大股东违约行为造成的股价暴跌损失。

  此外,茂业商业2016 年年报公告每 10 股送红利 3 元,“正是因为大股东迟延划转股份,中小股东才没能分享到这一红利分配。对此,大股东及其他补偿义务方也应承担责任”。罗瑶进一步补充道。

  叶名怡教授分析说,本案是全国首例小股东起诉大股东案件,涉及多个重要法律问题,如对赌协议效力,公司股份回购及注销条件与程序、锁定期股票的回购或过户、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等。

  “特别是,就盈利补偿协议而言,小股东仅仅是协议的利益第三人,而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小股东能否直接起诉大股东颇具争议。不过,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在我国信托法保险法等多个单行法上均有应用。依照证券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精神,赋予中小股东作为利益第三人的诉权,对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此前并无类似案例,此案的走向受到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此案得到法院支持,中小股东可以作为利益第三人直接起诉大股东,意味着目前某些上市公司默许纵容大股东失信违约的局面可能改观。“中小股东手中多了一把维权利器,不仅丰富了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也有利于提高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不过也有评论认为,大股东及补偿义务方虽然应该及时送股,但是股价暴跌不能完全归咎于迟延送股,股价涨跌还有其他影响因素。

  截至发稿,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大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未对被起诉一事发表置评。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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