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中国人寿财险江苏违法未报告诈骗案、职务侵占案

2017年05月05日 13:4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 日前,江苏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3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未按监管要求报告两起诈骗案、一起职务侵占案,被罚7万元。

  具体如下:

  苏保监罚〔2017〕33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 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第16层

  主要负责人:于葳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2年2月29日,盐城张某某、侯某某诈骗案案发,你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向我局进行报告。2013年4月28日,我局针对上述情况对该公司下发监管函,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2014年8月1日,徐州邱某某、孙某某保险诈骗案案发,你公司未按监管要求向我局进行报告,我局于2015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监管谈话。2014年11月15日,宿迁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案发,你公司仍未按监管要求向我局报告。

  你公司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司法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我局多次对你公司作出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进行整改后,仍存在未按要求向我局报送司法案件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