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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提出十方面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

2017年04月24日 09:06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保险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充分考虑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当前和未来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建立与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结构相匹配的资产结构,从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五)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公司要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责任和监管要求传导至股东,定期向股东通报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明确股东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责任。保险公司股东要密切关注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变化,在保险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

  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六)切实加强资金运用依法合规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要建立健全投资制度和内控管理,认真梳理公司现行制度规定,查找制度漏洞、短板和缺陷,并开展全面整改,确保各项制度切实落地。要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和风险责任人管理,严禁在未取得相应投资能力备案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投资。

  (七)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切实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及机制建设。要制定长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偏好,避免激进投资策略。要将风险偏好落实到投资决策流程中,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从风险、收益、期限、资本等方面综合评估,不能仅以收益率作为投资目标和考核依据。

  (八)严禁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保险资金关联交易各项监管要求,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九)防范重点领域的投资风险。保险公司要切实防范股权投资风险,完善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投资的决策流程,评估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要防范房地产投资的风险,跟踪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投资情况;要防范境外投资风险,跟踪研究国际经济政治形势,谨慎开展境外投资,做到风险可控。

  (十)加强资金运用信息报送和披露。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资金运用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

  三、完善公司治理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战略风险

  (十一)科学制定战略规划。保险公司要围绕“保险业姓保”制定战略规划,避免偏离保险主业引发的战略风险。要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的发展战略,平衡好公司资本、业务规模、价值发展、风险承受力等因素,确保战略科学合理。要滚动修订公司战略,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对战略规划进行持续评估,并做好修订和调整。

  (十二)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险公司要健全“三会一层”的治理体系,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与权利,完善治理架构。要对“三会一层”运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关注治理制度不合规、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不完整、治理机制运行失效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整改。

  (十三)加强股东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与股东的沟通,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等方式把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和监管导向传递给股东,确保股东理解和落实监管的各项规定。要对股东通过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要按照保监会要求加强对公司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做到不欺骗、不隐瞒。

  (十四)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保险公司要健全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明确董事会、管理层的权限范围,确保关联交易风险可控。要开展关联交易的全面自查,对关联交易的对手类型、金额大小、资产类别、交易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进行自查。要严格落实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要求,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四、密切跟踪关注各类新型保险业务,切实防范新业务风险

  (十五)加强新业务风险研判。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业姓保”的理念和要求,认真研判新业务领域、新业务种类的性质、经营模式和风险,确保既风险可控,又符合监管导向和公司整体的发展战略。要谨防对新业务、新领域一哄而上,确保业务创新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专业人员配备等相适应。

  (十六)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要完善信用保证保险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标准、合规有效。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

  (十七)严防互联网保险风险。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互联网保险风险,认清其风险聚集和扩散的可能性。要防范互联网跨界业务风险,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要严控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合作,避免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要进一步完善风控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监测水平,审慎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五、加强外部风险摸排和管理,切实防范外部传递性风险

  (十八)加强外部环境研判。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重点跟踪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宏观形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研判其对保险业和公司自身的影响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要通过压力测试、敏感性测试等工具,掌握重点外部传递性风险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做到心中有数、早做应对。

  (十九)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外部环境传递性风险的研判,分析风险传递的链条和环节,研究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尽可能降低外部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守住风险底线。

  (二十)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递性风险。要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谨防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防范由于信用风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要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跟踪判断,防范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二十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险公司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保险消费者满意。

  (二十二)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当激励,要求其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误导、违法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

  (二十三)严查违规套取费用。保险公司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优化信息系统,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加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坚决杜绝套费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防范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完善内控制度,不得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提供通道和便利。

  (二十四)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强识别和研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提早制定处理预案,对风险抓早、抓小。要切实落实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主体责任,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早报告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迟报。

  七、着力摸清风险底数,切实防范底数不清风险

  (二十五)摸清风险底数。保险公司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隐患,真正做到对公司的风险底数心中有数。要把公司的风险状况客观地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应当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并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二十六)防范数据不真实风险。保险公司要对偿付能力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公司数据真实、客观。保监会将在2017年开展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对于报送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肃追责。

  (二十七)加强监管报告和数据的报送管理。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要建立公司内部的数据稽查机制,确保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和数据真实客观,不得报送虚假报告和数据,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八、加强资本管理,切实防范资本不实风险

  (二十八)防范公司资本被抽逃占用的风险。保险公司要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重点防范公司的资本被股东或关联方恶意抽逃占用。对于股东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十九)切实防范增资来源不合法的风险。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切实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三十)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资本规划。保险公司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保险业发展情况以及自身业务发展规划,滚动制定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的意识,及时补充资本。

  (三十一)严防利用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得利用远期再保险合同等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

  九、加强声誉风险防范,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

  (三十二)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三十三)加强风险排查和监测。保险公司要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风险隐患,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声誉风险管理预案。进一步加强对负面和敏感舆情的监测、识别和报告,强化研判与核查。将声誉事件处置与对外信息发布同安排、同部署。

  (三十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险公司要建立职责分工明确的声誉事件处置机制,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快速响应和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保险消费者等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积极主动做好沟通联络,增进社会各方对公司和行业的全方位了解。

  (三十五)加强新闻统一发布和归口管理。保险公司要建全声誉风险归口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声誉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能力和效率。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渠道和口径,提高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提高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风险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三十七)强化责任分工。保险公司要把风险防控任务分解到各级机构、有关部门和具体人员,压实责任、细化分工、层层落实,确保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三十八)完善信息报告机制。保险公司要严密监测、高度警惕各类风险隐患,着力把风险化解在未发阶段、萌芽阶段。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

  (三十九)严格责任追究。保险公司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于风险防控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应对处置不当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可护短遮丑。

  各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各项工作。对于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严肃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马先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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