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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C: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7年02月15日 06:56    来源: 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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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浦 银 安盛 稳 健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以 通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公告

  一 、 召 开 会议 基 本 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管 理 人 ” )决 定 以 通讯方 式 召 开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 起,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17:00 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 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 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请 在 信 封 表 面 注 明 : “ 浦 银 安 盛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

  二 、 会议 审 议 事 项

  关于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

  率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

  2

  三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益 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2 月 16 日, 即 2017 年 2 月 16 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 方 式

  (一) 、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 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本次会议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y-axa.com ) 下 载并打印表

  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大会召集人认

  可的业务预留印鉴 , 并提供加盖公章 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

  的 批 文 、开户 证 明 或登记 证 书 复印件 等 ) ; 合格 境 外 机构投 资 者 自行投 票 的 , 需

  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

  供 个 人 投资者 身 份 证件复 印 件 ,以及 填 妥 的授权 委 托 书原件 ( 详 见附件 三 ) 。 如

  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 3

  供机构投资者 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

  他 单 位 可使用 加 盖 公章的 有 权 部门的 批 文 、开户 证 明 或登记 证 书 复印件 等 )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 书 复 印件等 ) 。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委 托他人 投 票 的,应 由 代 理人在 表 决 票 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 人 可通 过 专 人送交 、 邮 寄表决 票 方 式表决 。 基

  金份额持有人 需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起, 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17: 00 时以前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将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方式 送至本基金

  管 理 人 如下 地址,采用邮 寄 方 式的 请 在 信 封表面 注 明 : “浦银安盛 稳健 增 利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 如下: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 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二) 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 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起, 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4

  登陆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py-axa.com ) , 通过网站 开 设的 本 次基 金持有 人 大

  会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应使用其 预留的查询

  密码进行登录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进行投票时 , 需核

  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 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 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三)电话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 自 2017 年 2 月 17 日起, 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4008828999,021-33079999) 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

  进行表决 。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

  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身份核实后由人工

  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 表决。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整

  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 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 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五、计票

  1 、 本 次通讯 会 议 的计票 方 式 为: 在 会 议 通知的 表 决 截止日 期 后 第二 个工作

  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质表决票

  (1)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 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 会议

  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 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5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或表决意见空白,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 弃 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 , 其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3)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 签字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

  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 网络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 提交网络表决票,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 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

  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主动 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 , 该等

  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 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

  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 ,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 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

  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 则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无效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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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子表决票提交的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

  准;电话表决票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

  六 、 决 议 生效 条 件

  1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 、 本 次议案 应 当 由提交 有 效 表决票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 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 本 次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本 基 金管理 人 自 通过之 日 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七 、 二 次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 《基金法》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

  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 本次 大 会 相 关机 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地址:江宁路 418 号 801 室 电 话 :

  021-32170132 联系人:陈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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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见证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九 、 重要 提 示

  1、 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表 决 票 时, 充 分 考 虑邮 寄 在 途 时间 , 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 本基金的首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刊登日 ( 2017 年 2 月 15 日) 开市起至

  当日 10:30 停牌。 本基金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计票之日 (2017

  年 3 月 20 日) 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 止。 敬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 《 浦 银 安 盛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稿

  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28-999 咨询。

  4、 如 本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不 能 成功 召 开 或 未能 通 过 本 次大 会 审 议的议

  案,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 件 一 : 《 关于浦 银 安 盛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降 低 管 理 费

  率、托管费率事项的议案 》

  附 件 二 : 《 浦 银 安 盛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 件 四 : 《 关于浦 银 安 盛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降 低 管 理 费

  率、托管费率的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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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关 于 浦 银 安盛 稳 健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降 低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浦银安盛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

  《 基 金 合同》 中有关 降低 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 率的 内 容 进行修 改 。 (具体 修 改 说 明

  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 修 改 《基金 合 同 》 ,并 可 在 不涉及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利义 务 关 系 变

  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 《基金合同》 进行其

  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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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浦银安盛稳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表 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 :

  基金账号 :

  审议事项:《 关于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降 低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事项的议案 》

  表决意见 :

  同意□

  反对□

  弃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2017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以打 “√”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 “□” 内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 选

  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的表决意见。

  2、 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 (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多选、 模糊不清、 相互矛盾的表决意见或签字/ 盖章部分不完整 、 不清晰

  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 本表决票可剪报、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y-axa.com)下

  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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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代表本 人(或本机 构)参加投 票截止

  日为 2017 年

  月

  日 的以 通讯 方 式召 开的 浦 银安 盛 稳 健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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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

  关于浦 银 安盛 稳 健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降 低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

  的说明

  浦银安盛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 称: “浦银安盛 稳

  健增利基金”) 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中关于 “ 管理费 ” 和 “ 托

  管费”的原 表述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 提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一步突出

  浦银安盛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特点, 提高资产配置效果 ,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我们拟对基金合同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一、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内容如下 :

  修改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 第十六 部分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12

  基金费用与税

  收”中“ 三、 基

  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

  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鉴 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至 本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期 间 内 存 在 新 颁 布 或 出 台 的 法

  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故除上述修订外, 若存在下述情形, 基金合同条款以 新

  颁布或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1 )新颁布或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现存开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条款应按照新颁布或出台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的;

  (2 )新颁布或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导致本基金合同 条

  款约定事项已无法实现的。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必要性

  浦银安盛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正 式

  成立运作。 考虑到市场环境发生的变化, 为更好地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我公

  司拟修改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合同, 将其 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年费率修改为 0.3% 和 0.1% 。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3

  (一)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影响基金的运作规则,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

  仍然为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具 有 较 为 丰 富 的 业 务 经

  验, 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 且 《基金 合同》 修改不涉及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二 )法律方面

  《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修改 基 金 合同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根据 《 基金

  合同》 ,本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属 于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 须经出 席 会 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 《 公 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等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 本次 管

  理费和托管费 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修

  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四、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 本公司已对 主要持有人进行了初步征询 , 认真听取了

  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我们还将再次征

  询意见。 如有必要,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

  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

  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 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可在 30 日内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的议案。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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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利C: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7-02-15 06:56 来源: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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