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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审核履职回避升级 证监会细化涉及亲属回避事项

2017年01月21日 06:56    来源: 证券日报    

  发行审核履职回避升级 证监会细化涉及亲属回避事项

  凡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四类当事人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

  ■本报记者 左永刚 

  1月20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完成了两项发行审核履职回避制度修订,并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三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回避范围更加严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四类当事人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对于其他相关亲属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无论其从事业务是否与发行业务直接相关,均应回避。对于再融资申请企业,增加亲属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审核工作人员应回避。

  近日,证监会修订完善发行审核履职回避制度,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记者了解,2015年11月份,为在发行审核工作中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要求,约束发行审核权力运行,加强制度建设,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作为具体措施之一,同时发布了《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两个规定实施一年来,对于防范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委员在审核工作中的利益冲突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2015年年底发布的两个履职回避规定,本着与发行业务的相关性和影响发行业务的重要性原则,对需回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从实际情况看,可能影响发行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复杂多样,为了实现制度的广覆盖、增强制度的有效性,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证监会及时对两个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两个规定从严并细化了涉及亲属的回避事项,做到制度上不留死角。一是回避范围更加严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对于其他相关亲属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无论其从事业务是否与发行业务直接相关,均应回避。对于再融资申请企业,增加亲属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审核工作人员应回避。二是增加本人主动回避条款,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回避。

  另外,证监会还对发行审核接待制度进行了完善,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据张晓军介绍,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除了受理、反馈意见、发审会问询与陈述、核发核准批文等法定沟通程序外,发行审核部门还承担着大量的接待沟通工作。目前发行审核沟通渠道较为顺畅,大部分合理的沟通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仍然部分存在。与此同时,还存在着许多低效、无效沟通,浪费当事人和审核部门各方资源。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制度,提高沟通效率和效果。

  据张晓军介绍,预约接待办法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明确了沟通、接待事项;二是强化沟通、接待规范;三是强调沟通服务要求。

  张晓军强调,发行审核过程中便利、高效沟通机制的形成,需要发行审核部门与发行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发行审核部门要敞开正门,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正常合理的沟通需求,及时、规范、有效、热情地做好沟通接待工作;另一方面当事人要遵守沟通、接待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及必要性,采取适当的沟通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礼节性来访。预约接待办法还公布了相关监督邮箱,证监会真诚地欢迎发行当事人对发行审核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建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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