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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将受限

2017年01月04日 08:09    来源: 金融投资报    

  全国股转系统推出监管新规

  ■本报记者 康曦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 (简称:《问答》)的公告。《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公告提出,若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包括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全国股转系统明确,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收购挂牌公司。

  主办券商应核查失信信息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根据《问答》,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包括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全国股转系统还要求主办券商核查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公示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确保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存在被列入名单情形,挂牌审查期间被列入名单的,主办券商应待相应主体移出名单后重新推荐申报。

  除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核查外,主办券商及律师,还应充分核查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失信对象不得收购挂牌公司

  对于挂牌公司在日常监管以及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中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全国股转系统也有相关规定。

  首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第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应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解决进展和后续处理计划。同时,挂牌公司还应披露上述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

  第三,挂牌公司实施股票发行,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挂牌公司等相关主体和股票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第四,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第五,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收购挂牌公司。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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