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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2016年12月28日 08:26    来源: 北京日报     范晓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

  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日益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金融或支付机构在提供网上服务和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金融信息被泄露、盗取甚至出售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威胁了用户的资金安全,更为一些金融诈骗创造了条件。

  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每半年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

  在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方面,《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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