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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收益与银行理财品无直接关联

2016年12月08日 08:01    来源: 京华时报    

  【案情简介】

  2011年,刘女士到银行存款时,为自己和家人分别购买了某寿险公司4份分红型保险产品。保费共计400万。今年8月份,其中一张5年期的保险期满,刘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领取手续时发现,实际收益与当时销售人员介绍的满期收益相差很大,随即投诉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在接到刘女士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保单在销售及合同订立时不存在瑕疵,故无法支持其诉求。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拨通了调解委员会的电话,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刘女士当初投保并不是需要保险保障,而是想通过购买保险理财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因为对保险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并不十分了解,直到刘女士今年办理保单满期给付时,才发现收益远未达到投保时告知的高收益。她认为当时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要求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利率给予补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单是刘女士及其爱人亲笔签字,是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且新保回访成功,并非存在误导。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了解到刘女士的4份保单两张是期交保险,两张是趸交保险,其中一张是5年期,剩余三张均是10年期。通过耐心沟通,刘女士认识到,在投保时只关注了收益,对保险保障及分红等其他问题没有认真了解,造成误解,以为保险就等同于银行理财品。最终,刘女士认识到自己在缔结保险合同中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主动放弃了过高诉求。最终当事双方表示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建议,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第一,在银行利率逐步降低的大背景下,从消费者自身保值增值需求出发,在资产中配置一定比例的银行保险不失为一种选择,该案中400万元全部购买银行保险,保险期限10年期,相对投资渠道单一,且持有时间较长,没有做到合理分配比例,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前综合考虑资产流动性、预期收益等多方因素后理性购买。

  第二,保单利益演示不代表对未来收益的承诺,仅仅是基于以往数据的推演。一些保险产品虽然在银行销售,但合同主体依然是保险公司,分红水平与银行存款利率并未有直接联系,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中对分红收益不确定的说明。

  第三,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销售人员培训与管理,销售银保产品时,应向消费者讲清保险期间、缴费期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红利分配不确定等主要内容,特别是与其他银行投资产品的区别,避免混淆产品类型,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


(责任编辑: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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