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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炎帝生物违法直销案看持证上岗的意义

2016年10月13日 17:41    来源: 中国工商报网    

 

  案情简介

 

  经查,2015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接到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投诉,称何某未经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培训、考试,领取直销员证,也未与该公司签订推销合同,从事直销活动。受理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对何某展开调查,经查实何某于2015年3月初从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部购买了4万多元的“炎帝”系列产品,有护肤系列套装、面膜、洗头液、牙膏、护发液、护手霜、净水机、空气净化器等,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冒充直销员的身份,直接销售给9人。因何某属个人销售,未记录账目,只有几张销售收据。截至案发,何某口述已将购买的产品全部销售,销售收入42460元。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较大,销售的人数较多,具有主观故意欺骗消费者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收入42460元,罚款6万元。

  充分认识直销员持证上岗的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直销证从事直销活动的案例。执法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该案的查处对当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直销员证相当于直销员的另一张“身份证”,是表明直销员有资格从事直销活动的一种凭证。我国《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法律明确规定,没有直销员证不得上岗。然而现实生活中,在查办此类案件时有人在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直销就是销售,只要东西销出去就行,有证无证无所谓。这种思想是极为有害的。

  据了解,一般直销企业需要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基本知识的培训,使这些拟加入直销队伍的人员,能够在培训过程中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直销行业的基本特点,了解直销企业的发展历程、企业文化、经营优势、经营战略和发展理念;全面掌握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所销售产品的特点、性能及使用方法;明确目标市场的特点和要求,顾客的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

  规范的直销企业都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直接负责直销员的培训工作,并且设计科学的培训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充分保证拟从事直销的人员在加入前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特点。同时,企业还应注重对拟从业人员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到直销行业和直销职业的特殊性,端正加入直销行业的心态和动机,适应直销行业的特点。直销员在与消费者面对面进行销售过程中,直销员的素质、语言、形象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直销行业的印象,也影响到企业的形象及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信心。如果没有经过这些培训,很容易使所谓直销员产生快速成功、一夜暴富的心态,他们为了推销产品,信口雌黄,瞒天过海,更有甚者,会滑入传销的泥潭。

  因此,《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考试;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等内容。尤其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条规定,从根本上明确了对直销员进行培训应当是直销企业的义务,那些拉人头、收会员费及变相收取培训费的做法将可能是滋生传销的土壤。

  由于工商执法部门持续高压打击传销,一些传销分子不断变换组织形式,除了向网络发展,还积极向直销企业渗透,力图披上合法经营的外衣。对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擦亮眼睛,高擎利剑,斩断罪恶的传销链,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

  □案评人 朱 玲

  让违法事实清晰呈现

  直销员推销商品主要依托人际关系网络,消费者一般为熟人或熟人引荐的人。因为熟人关系,消费者购买直销商品时,缺乏审查直销员资格的意识,给非法直销者以可乘之机。严厉惩处非法直销行为,对于规范直销行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本案对当事人未取得直销员证、未与直销企业签订合同而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择重处罚,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定性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择重处罚。案件定性的事实依据为“冒充直销员的身份,直接销售商品”,裁量的事实依据为“违法经营额较大,销售的人数较多,具有主观故意欺骗消费者行为”。据此,案件陈述违法事实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清晰陈述现场检查所发现的情形及现场固定的证据。从本案证据列举内容可以看出,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应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简况、现场获取并固定的证据作清晰陈述。

  二要清晰陈述当事人以何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员报酬由直销企业支付。若查实当事人以消费者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当事人既无法从商品购销差价上获取利润,也无法获取销售商品的报酬,当事人在明知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仍冒着承担违法责任的风险,实施“冒充直销员的身份,直接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从情理上难以解释,从而使案件事实存在疑点。当事人唯有以直销员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方可从直销企业获取报酬。若其从直销企业获取报酬事实存在,表明当事人事实上属于直销企业招聘的直销员,则其“具有主观故意欺骗消费者行为”这一事实的认定存在疑点。

  三要清晰陈述当事人从直销企业购买商品,并“冒充直销员的身份,直接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如何时、何地、何种身份从直销企业购买何种商品,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消费者销售何种商品等事实应该清晰陈述。

  四要注意违法事实陈述与证据建立对应关系,清晰呈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避免出现案件事实陈述与证据列举相互矛盾。如本案证据(六)“销货收据9份,证明何某销售给9人的‘炎帝’系列产品的明细和购货金额”,这一证据表明,办案机构已经固定当事人销售商品的销售凭证,可准确计算其销售收入。若在事实陈述部分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清晰陈述,就可以避免出现“因何某属个人销售,未记录账目,只有几张销售收据。截至案发,何某口述已将购买的产品全部销售,销售收入是42460元”等含糊其词的事实陈述。

  五要避免陈述缺乏证据支撑的事实。如“冒充直销员的身份”这一事实,在证据列举部分,未见列举相应的证据。

  只有清晰呈现案件事实,并列举相应的证据,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为案件定性和裁量给予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撑。

  □案评人 李钰轩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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